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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5-19
宣政辦〔2008〕41號


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宣城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第四條 宣城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 設置一般規定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有礙市容市貌觀瞻或遮擋建筑物原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條 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零星印刷品廣告,應當張貼在規范設置的信息張貼欄內。信息張貼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居民區、小街小巷選擇適當位置設置。
第十一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設施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第十二條 公共設施使用權拍賣、招標,由市市容管理局組織實施。市市容管理局組織公共設施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將拍賣、招標方案征求規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使用權的,由市市容管理局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簽訂公共設施使用合同。公共設施使用權的出讓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批準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 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 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三)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應當提交相應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五) 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需征得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七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設置。
  臨時性戶外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發布。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發布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不作標注。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由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30日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整潔、安全與完好,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期滿的,廣告設置者應在期滿后10日內拆除。

第五章 單位自設性戶外廣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自設性戶外廣告是指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招牌、標牌等設施(以下簡稱招牌廣告)。
第二十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二)招牌廣告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三)設置招牌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六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
  第二十七條 招牌廣告的設置應按《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條 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九條 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取消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并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一)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后,不拆除廣告設施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三)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未辦理變更同意手續的;
  (四)對戶外廣告設施不進行日常維護,影響其安全、整潔、完好的。
  第三十二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者、制作者與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此負有責任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不再享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的優先受讓權。
第三十三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擅自同意和審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同意和審批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相關部門、單位簽訂的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轉讓和監管的協議均須移交現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各種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設置戶外廣告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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