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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6-27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鄉市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家和省、市現行醫療保險政策,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全面停產一個年度以上,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工資,且單位領導沒有配備交通工具的市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第三條 困難企業的認定參照《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屬特困企事業單位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政文〔2006〕19號)文件規定,實行由企業提出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初審,聯席會議研究,“一年一定”的程序:
  (一)凡申請困難企業的企業應于每年10月上旬,持本企業上年度和本年度財務報表,本年度職工工資月報表等材料,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請。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于10月底前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列出困難企業建議名單,提交市困難企業單位認定聯席會議(見附件)研究。每年11月中旬,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困難企業名單。
  第四條 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由困難企業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該企業的退休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第五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以新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籌集。
  第六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享受《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1999〕14號)規定的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墊支,并由財政直接撥付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方法為: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由該企業提出墊支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財政部門復審同意后,向財政部門辦理墊支手續。企業經營好轉時應及時歸還財政,企業在經營期間確實無力歸還的,由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在企業破產時,按照破產人所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從企業破產資產中扣除后予以歸還。
  第七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暫定為一個認定年度,期滿后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進行認定。其中,2008年度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從2008年7月1日起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當按照《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2001〕44號)的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享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保險待遇。
  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退休人員個人負擔,分別由困難企業負責統一收集后,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繳納。
  第九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全部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財政、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和收支情況。市審計部門應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 無在職人員、無營業收入、無固定資產的市屬困難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及其待遇參照《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鄉市困難企業認定聯席會議組成名單

附件
  新鄉市困難企業認定聯席會議組成名單
  組  長:范學貴 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 組 長:李紅旗 市政府常務副秘書長
  成員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市工業經濟發展管理局
       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市監察局
       市審計局
       市收入管理局
       市改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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