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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8-11-28
關于印發《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滁政〔2008〕1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滁州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滁政〔2008〕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含經濟技術開發區、瑯琊區和南譙區)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均應在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過程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監督管理具體制度;

(三)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備案工作,對出讓結果的履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評標專家庫、代理機構備選庫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當事人參加出讓活動的誠信檔案;

(五)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的舉報投訴,調查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拍掛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六)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保證金交存情況進行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標底、底價等;

(四)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當事人的投訴舉報,辦理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門轉交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執行本細則情況實行監督,受理投訴舉報;

(二)對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受理和處理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的舉報投訴情況實行監督;

(三)負責查處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有形市場。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當事人提供信息、場所、咨詢等服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的信息;

(二)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場所和相關服務;

(三)收集、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工作檔案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出讓程序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市國土資源局每年年初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市政府國有土地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并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備案。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標書、土地使用條件、宗地界址圖、宗地規劃指標要求、投標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內容。

第十二條 出讓人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開始前20日在市交易中心以及相關媒體、網站上發布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出讓人應根據土地估價結果、政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綜合確定出標底或底價。標底或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標底或底價、起叫價、起始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確定的標底或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不得泄露。

第十五條 投標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人領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提出投標競買申請;出讓人可根據需要組織投標、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并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

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市交易中心保證金代收專戶。

第十七條 出讓人應當會同監察、招標采購、房產等部門對投標、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競買資格。

資格審查內容應包括: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競投、競買申請,是否足額交納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以及公告規定提供的有效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出讓人對已發布的出讓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和澄清的,應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出讓人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三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交易中心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四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五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同時抄送市招標采購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對招拍掛出讓過程制作招拍掛出讓筆錄;招拍掛出讓活動結束后,應出具《出讓見證書》。

為增加招拍掛出讓過程的透明度,招拍掛出讓過程可以申請公證。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市交易中心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四章 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工業用地出讓年度計劃,會同相關部門對工業用地供應進度進行分解,落實到地段、地塊,明確相應的產業類型、規劃條件、控制指標及環保等內容,及時向社會預公告,并同時在省以上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 對列入工業用地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單位或者個人,可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申請。

預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包括土地的性質、坐落、面積等;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包括項目性質、產業類型、生產規模和總投資等;

(三)對所需地塊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受理預申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書面告知預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的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用途、產業準入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出讓年限、開工竣工期限、最低出讓價標準等土地使用條件。

第三十五條 工業用地出讓中標通知書發出或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備案(核準、審批)、規劃、環評、企業登記等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環評的,其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自行廢止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在規定時限內取得相關報批手續的,應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注明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開工、竣工期限,投資強度,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等。

工業項目通過公開出讓取得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成交確認書,可作為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結果的,或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三十九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有關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三條 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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