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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8-27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署發〔2009〕106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我盟自2005年實施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以來,在全面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扶助困難群眾子女完成學業,促進教育公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項政策深受全盟人民的大力擁護,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得民心、順民意的“惠民政策”。為了進一步增強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的實際可操作性,提高助學效果,行署對《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暫行辦法》(錫署發〔2007〕105號)進行了調整修改,形成了《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體系,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突出發展職業教育,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城鎮低保家庭學生,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實行分類、分等次助學,并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實行全員助學政策。
第二章 助學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享受助學政策的學生,須在盟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并具有我盟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戶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城鎮戶籍的低保家庭學生,包括具有農村、牧區戶籍但已轉移到城鎮自謀職業的農牧戶和各級政府統一組織的生態移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學生。第四條 申請助學金的學生必須遵紀守法,品德優良,生活儉樸,行為規范,學習努力。但每年雇工時間超過五個月的農牧民家庭學生(不包括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不享受此助學政策。對符合國家、自治區新出臺的其他有關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兌現助學金,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章 助學金類型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中助學金類型
(一)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金分三個類型。民政部門在冊的低保戶、特困戶、救濟戶的學生及孤兒享受一類助學金;扶貧部門在冊的貧困戶的學生享受二類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但尚未達到扶貧部門規定貧困戶標準的學生享受三類助學金。
(二)城鎮低保家庭學生不分類,按統一標準享受助學金。
第六條 普通高中助學金標準
(一)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年高中階段教育助學金標準。一類:免全年學費,免全年書費,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費,補助寄宿生伙食費不低于1000元。二類:免全年學費,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費,補助寄宿生伙食費不低于500元。
三類:免全年學費的50% ,補助寄宿生伙食費不低于300元。
(二)城鎮低保家庭學生每生每年高中階段教育助學金標準:免全年學費,免全年書費。
第七條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類型(一)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城鎮低保家庭學生,享受一類助學金。(二)未納入一類助學范圍的其他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享受二類助學金。
第八條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標準
一類:免全年學費,免全年書費,一、二年級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補助生活費1500元);三年級學生補助生活費1000元。
二類:一、二年級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補助生活費 1500元);三年級學生補助生活費1000元。第九條 結合《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發展工程實施方案》(內政辦發〔2007〕63號)的貫徹實施,對蒙語授課的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民族助學金,每生每年600元。第十條 各類助學金標準僅指下限,各旗縣市(區)可根據地方財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或增加補助內容。
第四章 助學金申請和審核程序第十一條 盟、旗縣市(區)分別成立由政府(管委會)領導牽
頭,教育、財政、民政、扶貧、農牧業、審計、監察、生態辦等部門參加的學生助學領導小組,負責高中階段教育學生各項助學政策措施的落實和助學對象的審核及助學經費的撥付工作。同時,在盟教育局、旗縣市(區)教育局設立相應的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并指定一名領導,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實施助學政策的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助學領導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助學金的統計、匯總、結算等相關工作。第十二條 助學對象的審核、評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每年評定一次。評定結果要通過校園網、教育局網站等途徑公布。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助學金申請和審核程序
(一)申請者每年5月份到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教育局或就讀學校領取助學金申請表。申請表由申請人填寫基本情況,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出具意見。分別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民政局審核是否屬于農村牧區低保戶、特困戶、救濟戶和孤兒;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扶貧辦審核是否屬于其在冊的貧困戶學生;街道辦事處和旗縣市(區)民政局審核是否屬于城鎮低保家庭學生;并經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公示5日后,如無異議,在每年6月底前報旗縣市(區)學生助學領導小組審批。(二)旗縣市(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要及時匯總、統計、上報享受各類助學金的學生花名冊、統計表、申請表,在每年7月底前報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審查各地上報的相關材料,報請盟學生助學領導小組審核、認定,核發由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統一設計和印制的“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券”,在新學年開學前,通過旗縣市(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統一填寫相應內容并加蓋公章后,發放到申請學生手中。
第十四條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申請和審核程序
(一)每年9月新學年入學后,經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學籍,由就讀學校組織學生填寫《錫林郭勒盟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申請表》,并附學生戶籍地助學管理中心審查認定的居民戶口簿和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城鎮低保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學校將申請者名單在班級內、學校內公示 5日,如無異議,于 9月 20日前將本校學生申請表、花名冊、統計表一并上報就讀地學生助學管理中心。(二)就讀地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對所屬學校上報的材料及時匯總、審核后,于9月底前上報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再次審核后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第五章 助學金來源與管理第十五條 符合助學條件的高中階段農村、牧區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城鎮低保家庭學生,均由盟行署和戶籍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相應的助學任務。普通高中階段教育助學資金根據旗縣市(區)財政收入的差異和承受能力,分類確定助學經費承擔比例:二連浩特市、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西烏珠穆沁旗、正藍旗、多倫縣按盟、旗縣市兩級財政4:6的比例承擔;太仆寺旗、正鑲白旗按盟、旗兩級財政 6:4的比例承擔,其它旗(區)按盟、旗兩級財政5:5的比例承擔。所需資金年初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按國家、自治區、盟(旗)8:1:1的比例分別承擔,其中盟、旗承擔部分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十七條 由盟財政局、教育局按學期下達各類助學金指標。旗縣市(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設立專門帳戶,實行專戶管理。第六章 助學金的發放
第十八條 助學金原則上只發到學校,不直接發給學生現金。符合助學條件的學生,由就讀學校按學期減免相應費用;伙食費(生活費)補助部分,由學校負責監管,按月以飯卡或飯票的形式發放給受助學生。助學金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
第十九條 助學金的結算
(一)普通高中助學金的結算。就讀學校根據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確認的“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券”,及時匯總實際享受各類助學金的學生花名冊和助學金額,在開學后十日內通過旗縣市(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上報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審核后分旗縣市(區)和各學校計算助學金總額,并在學校開學后二十日內轉報盟財政局。(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的結算。盟學生助學管理中心根據審核確認的中等職業受助學生人數,分旗縣市(區)和各學校計算助學金總額,并及時轉報盟財政局。(三)由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來源不同,應分別核算下達。盟財政局復核各地、各學校助學金總額后,在學校開學后三十日內先行下達普通高中助學金;待中央、自治區助學經費下達后,再行下達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盟財政局將上述兩項助學經費按學期下達到旗縣市(區)財政局,同時旗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籌集所承擔的助學經費后一并撥付旗縣市(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專戶,由旗縣市(區)助學管理中心及時撥付學生就讀的各學校。盟直院校的盟級及以上助學金匹配經費,由盟財政局直接撥付學校。
第二十條 盟內跨旗縣市(區)助學資金的劃轉工作,由盟財政局、教育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第七章 助學金發放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盟學生助學領導小組和盟教育局、財政局負責對旗縣市(區)實施高中階段教育助學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并督查旗縣市(區)財政局助學經費的足額、及時到位。旗縣市(區)學生助學領導小組和教育局、財政局負責對本地區蘇木鄉鎮、有關部門、所屬學校的監督檢查。在盟旗兩級教育局學生助學管理中心設置舉報箱、舉報電話。同時,盟旗兩級審計、監察部門開展定期審計、監察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在助學金申報、審核、發放、支付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和截留款項的學校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予以通報,追究相關責任。對不符合助學條件的學生,取消其享受助學資格,并在一定范圍內批評教育。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必須按照高中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加強學生管理,防止學生無序流動。要嚴格執行高中階段學校各類收費標準,未經許可,任何地區和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盟教育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暫行辦法》(錫署發〔2007〕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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