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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7-15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閩政〔2008〕12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八年七月四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省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領導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執行省委的決議、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實“好字當頭謀發展、改革創新謀發展、以人為本謀發展、統籌協調謀發展”的實踐主題,“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運作、重在實效”的實踐要領,“關鍵在‘活’、關鍵在‘和’、關鍵在‘實’、關鍵在‘人’”的實踐要求,“重在持續求先行、好字當頭求先行、以人為本求先行、謀在其中求先行”的實踐方向,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科學發展的先行區、兩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區。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于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長報告;對于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省長商量決定。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省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暢通,切實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健全信用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科學決策機制。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在提交省委決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或省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充分討論。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基礎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及時向省委報告。對依法應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省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實施意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將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并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涉外、涉港澳臺重要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聞發布會制度,加強政務網站建設。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向省政協通報工作,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協委員的聯系,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省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三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及時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和及時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按期辦結的要主動說明原因;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并做好解釋工作;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黨性觀念,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指示;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

  (四)分析經濟、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對策措施;

  (五)討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投資建設有關事項;

  (六)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請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需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和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并主持,副省長、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省長、副省長按工作分工或受省長委托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需要時,可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

  四十二、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省長因其他事務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一般應于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的,向省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省長報告。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

  專題會議紀要,按工作分工由省長或副省長簽發;副省長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的事項需提交省人民政府進一步研究的,不發專題會議紀要。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開的專題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不發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召開會議的省長或副省長。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一般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人民政府或下級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積極配合,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報送省長審批。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制訂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四十九、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屬日常工作的或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由省長或按工作分工由副省長簽發;涉及幾位副省長分管范圍的,經有關副省長審核后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并報省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由有關副省長審核后,送省長簽發。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報送國務院各部門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省長或副省長簽發;省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的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十、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涉及幾位副省長分管范圍的或涉及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按省人民政府公文發文送審程序辦理;系省長、副省長批示辦理的,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核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簽發;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發文,屬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簽發;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經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審核或會簽后,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一般不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建設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推進公文電子化工作,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屬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文;文中應注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門對確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的事項,上報時,須提出明確要求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各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省人民政府通過舉辦講座、參加培訓等方式,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和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當地負責人不到交界處迎送。一律實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八、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參加各種慶典、照相、剪彩、首發首映式等禮儀性活動。一般不為部門和下級的會議活動等題詞,因特殊需要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榕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榕應事先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內容;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凡出訪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報告省長,獲準后出行;凡在省內出差或休假的,報告分管副省長,獲準后出行。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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