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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4-07
關于印發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0〕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群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完善全市行政執法案件公眾參與機制,推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規范、合理、公開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案件卷宗材料及處罰的初步意見提交群眾公議團,由群眾公開評議,并形成公議意見,提交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作為處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市本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群眾公議。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案件,上級部門交辦督辦的緊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進行公議的案件,可以不實行群眾公議。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公議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會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加強對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當實行群眾公議的行政處罰案件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群眾公議的,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群眾公議團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群眾公議團,是指由公眾代表組成,參與行政處罰案件民主公議的團體。群眾公議團成員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一)從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選聘;

  (二)由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推薦;

  (三)向社會公開招募。

  群眾公議團成員應當關心支持行政執法工作、具備相關的業務和法律知識。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工作規則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群眾公議團成員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招募、選聘并進行日常管理;群眾公議團成員任期3年,期滿另行選聘。

  第八條 群眾公議團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規則,按時參加案件公議會議。

  第九條 市財政預算每年應當安排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工作經費。

  第三章 群眾公議會

  第十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視當月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情況,適時提議召開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會議。

  每次召開案件公議會議,應當從群眾公議團成員中選擇5至9人的單數,對有關案件予以評議。

  第十一條 群眾公議會前,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向群眾公議團通報案件有關情況,就案件的違法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自由裁量標準等作出解讀說明,提出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并接受群眾公議團對案件相關情況的詢問。

  第十二條 群眾公議團對有關案件評議時,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提交有關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調查報告、處罰告知審批表和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以及調查筆錄、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群眾公議團成員應當獨立地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公議,針對是否應當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的幅度,形成具體的公議意見,并認真填寫《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意見表》,交案件承辦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辦理。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為群眾公議案件提供必要的條件;群眾公議團成員評議案件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 群眾公議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根據群眾公議意見,對案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處理決定與群眾公議意見不一致的,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公議團成員書面說明,同時將處罰決定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對有關案件的群眾公議意見、最終處理結果,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應當通過市政務公開網站、本單位門戶網站以及相關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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