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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版畫交易法律指導》的通知

2008-12-24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版畫交易法律指導》的通知

文號:深知〔2008〕22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指導版畫交易行為,加強版畫版權保護,維護版畫創作與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深圳市版畫交易法律指導》,現予印發。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版畫交易法律指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宗旨】 為指導版畫交易行為,加強版畫版權保護,維護版畫創作與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版畫交易實際,制定本法律指導。

第二條【適用】 本法律指導供當事人在深圳市從事版畫創作與交易活動時參考。

第三條【保護意識】 在版畫創作與交易中,當事人應當加強版權保護意識,明確版畫版權歸屬,減少和避免事后發生糾紛。

第四條【釋義】 下列詞語一般具有如下含義:

(一)版畫。是指以刀或化學藥品等在木、石、麻膠、銅、鋅等版面上雕刻或蝕刻后印刷出來的圖畫。版畫作為美術作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

(二)版畫原作。一般具備如下條件:

1.版畫必須是由作者親自使用版材,將自己的創意制作成版;

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監督下運用制成的版畫原版印制版畫;

3.印數一般有一定的限額;

4.完成的版畫作品必須由作者簽名,并注明印額、印數、張次。

(三)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物質條件或者咨詢意見以及進行其他輔助性工作的,均不視為創作。

(四)作者。通過智力活動直接產生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主持創作并對作品負責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是作者。

(五)職務作品。為完成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六)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七)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場所、資料等。

(八)作品的合理使用。應當是個人性以及非直接贏利性的使用。即使在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在使用時也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獨立于作品著作權由出版者享有。

第五條【聲明】 本法律指導下,版權即視為著作權。

第二章 一般指導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屬于作者。

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版畫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作者身份不明的,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七條【合作創作】 由多人共同從事創作活動的,應當預先以書面形式對如下問題進行約定:

(一)明確職責分工,確定各自的任務和創作的部分。

(二)約定對作品完成后版權享有形式或比例及版權行使的權限、方式。

(三)明確相關人員是否直接參與創作,若僅參與輔助性工作,也應當預先加以書面明確。

(四)對參與創意與表達的形成的人員,對作品創作過程進行指導的人員,對作品的形成進行審核的人員,應當預先以書面形式聲明或者約定其是否享有版權。否則很難視為參與了創作。

(五)版權行使的收益分配。

在合作創作中,除要注意預先的約定外,還要注意在創作過程中形成及保存相關的證據,以免發生爭議后難于舉證。

被邀請參加咨詢、論證會,不論其意見、建議是否被采用,均不視為參與了創作。

第八條【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版權由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版權,但行使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版權。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版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九條【委托作品】 委托創作應當關注如下問題: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二)為避免糾紛,合同中應當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著作權的行使及收益分配等問題予以約定。

(三)若著作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享有。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主要情形有:

1.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2.沒有證據證明有約定;

3.合同中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問題;

4.合同中雖有約定但約定有爭議,不能明確確定著作權歸屬。

第十條【改編作品】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一條【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應當關注如下問題:

(一)職務作品的作者可以和單位就著作權的享有、使用等進行書面約定。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三)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職務作品。

(四)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的,必須經單位同意;作品完成的兩年期限,一般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五)作者許可第三人使用的,作者與單位應當約定所獲報酬的分配比例。

第十二條【版畫作品】 創作版畫作品涉及版畫創作單位、作者及作者單位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同中應當注意約定如下問題:

(一)版畫創作單位應當提供的條件與報酬。

(二)版畫印數、印額。

(三)版畫印制的監督方式。

(四)版畫作品的各方分配數額。

(五)版畫創作單位對歸其所有的版畫作品的使用權限,包括匯編、制作畫冊、許可他人使用以及收益處分等。

(六)版畫原版的處置方式,如保管、展示、封存或者銷毀等。

第三章 版畫作品的許可與使用



第十三條【許可使用】 許可他人使用版畫作品,應當訂立書面許可使用合同。

版畫創作單位許可他人使用版畫作品的,首先應當確定自身是否有權許可,是否取得了許可授權。

第十四條【合同內容】 許可使用合同應當特別注意如下問題: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除著作權人以外,他人不得行使未明確許可的權利。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性質,要明確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屬于專有使用權的,合同中還應當明確權利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四)合同可以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權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被許可人無權再許可。

第十五條【復制】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版畫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本館收藏的版畫作品,但應當有合理的數量并不得作銷售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

第十六條【臨摹使用】 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再行使用,不視為侵犯著作權。

但臨摹作品應注意如下問題:

(一)應當在作品上標注原創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臨摹作者的姓名。

(二)臨摹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若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經原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若營利的,最好取得原著作權人許可。

(三)臨摹未發表的作品,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

(四)第三人將臨摹作品發行營利的,須經臨摹作者許可。

第十七條【教科書】 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單幅的版畫作品,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一)作者若不許使用的,應當事先聲明。

(二)若作者事先已經聲明不許使用的,需取得作者的許可后方可使用。

(三)若作者事先未聲明不許使用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四)若自行編印教材發放并收取費用的,極易構成侵權。

第十八條【投稿】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刊投稿,無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即視為報社、期刊社刊取得了專有使用權。一稿多投極易引發糾紛,可能需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但:

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刊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刊投稿。

第十九條【轉載】 作品刊登后,著作權人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

(一)在轉載、摘編時應當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

(二)應當在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二十條【轉載聲明】 作品刊登后不得轉載、摘編的,著作權人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只能由著作權人作出,報社、期刊未經著作權人書面授權自行作出的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圖書出版】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出版合同應當訂明如下內容:

(一)出版權的專有許可,以避免一稿多投。

(二)對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的要求。

(三)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四)作品的修改和刪節權利。

(五)作品的重印、修訂、再版等。

第二十二條【圖書出版專有權】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圖書出版者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三條【重印、再版】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未繼續重印、再版也未向著作權人表明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出版合同。合同終止的情形及方式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若合同中未規定條件成就即行終止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解除合同后,方可與其他人簽訂新的出版合同。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圖書脫銷。

第二十四條【版式設計】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未經出版者許可,不得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10年。

第二十五條【出版義務】 出版者應當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出版物侵害他人版權而出版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需停止侵權并返還侵權所得。

第二十六條【演繹作品】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的,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一)需經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

(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后產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人享有。

(三)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后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章 版權保護途徑

第二十七條【預防保護】 著作權人可以采用如下預防性保護措施:

(一)在創作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手稿、筆記、會議記錄等原始證據。

(二)辦理作品備案或者登記。

作品備案或者登記實行自愿登記原則,辦理作品備案,應當將作品數字化,可以通過深圳市版權協會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深圳市知識產權局(版權局)發給《備案證書》;

辦理作品登記,需向國家或者廣東省版權局提出,也可以通過深圳市相關中介機構代辦;

備案或者登記證書可以作為主張權利的初步證明文件。

(三)預先與創作、交易的有關方面簽訂書面合同,對各方的權屬、使用、收益等進行約定。

(四)辦理公證。

第二十八條【糾紛解決途徑】 發生糾紛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如下途徑解決:

(一)委托律師進行調查、發表版權聲明、發送律師函等制止侵權行為。

(二)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三)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仲裁注意事項】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一)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沒有上訴,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是一種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利于權利人維權。

(二)鑒于在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甚微,因此,選擇仲裁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三)為保證仲裁條款有效,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選定仲裁機構,深圳的仲裁機構有: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2.深圳仲裁委員會。

(四)若涉外版權貿易,一般情況下,以選擇適用我國法律及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進行仲裁,對權利保護最為有利。

第三十條【起訴】 著作權人向法院起訴的,可以提起著作權民事訴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

第三十一條【訴訟時效】 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著作權人若向法院起訴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應當在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若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的,權利人在提出賠償請求時,可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賠償數額。

第三十二條【地域管轄】 著作權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三十三條【級別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爭議金額不滿人民幣1億元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以及除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龍崗區和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之外由深圳市法院管轄著作權糾紛案件。

深圳市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龍崗區和寶安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爭議金額不滿人民幣200萬元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劃分管轄的爭議金額調整的,以調整后的標準為準。

第三十四條【證據保全】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行為,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后15日內,申請人必須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訴前禁令】 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進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證據標準】 版權糾紛訴訟中,判定證據一般采取如下標準: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備案或者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人、與著作權有關的其他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四)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五)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署名糾紛】 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劃等確定署名順序。

第三十八條【損失賠償計算】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人在發現侵權時應當積極搜集有關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調查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證據以及保留自己維權時花費的開支單據,以上證據是著作權人合法索賠的關鍵依據。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數額】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著作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于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解釋】 本法律指導由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實施】 本法律指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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