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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涼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8-19
平政發〔2008〕122號


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涼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崆峒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省駐平各單位:

《平涼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平涼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涼市中心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內(規劃建設區域70平方公里)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平涼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為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

市容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公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崆峒區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西郊開發區管委會、柳湖鄉政府、崆峒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和本辦法的執行。

第四條 規劃、建設、環保、交通、衛生、公安、水務、工商、市政、園林等部門均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要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切實加強規劃日常巡查管理,及時查處違章違規建筑,并對城區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要依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督促有關單位修建便民市場、公共廁所、停車場、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設施;要加強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按照規定設置圍欄、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并做好施工場地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工業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指文化娛樂場所產生的噪聲)污染管理,預防和減少噪聲擾民。

交通運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出租車、修車門店(攤點)的管理,確保客運市場秩序和修車門店(攤點)的規范經營。

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餐飲業的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不具備排放污水、油煙條件的飲食門店進行整治取締。

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交通秩序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整頓管理,切實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指使用高音喇叭產生的噪聲、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產生的噪聲、家庭室內發生的噪聲、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管理及破壞市政公用設施、阻撓行政執法行為的查處。

水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河洪溝道垃圾和建筑廢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清理整治涇河流域城區段、南干渠城區段及鴨兒溝、甘溝、紙坊溝、水橋溝、大岔河等兩河四溝內的垃圾和建筑廢料。

工商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各集貿市場的日常管理,強化市場內及市場周邊50米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對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批,協助建設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不規范的各類廣告進行清理整治;加強對各經營門店的證照管理;配合市區愛衛辦、開發區、有關鄉(鎮)、各街道辦事處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洗車門店進行整治。

市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保證各類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對在市政公用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進行管理監督。

園林綠化部門要切實加強園林設施的管理,并對破損丟失的設施及時進行維修更換,及時清理綠化帶、花壇、樹穴內的雜物和垃圾。

環衛部門要切實加強環衛設施的管理,及時維修更換破損丟失的設施;及時清掃保潔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合理設置垃圾斗點、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加強對主次道路兩側的公廁管理工作。

第五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門前三包”責任制由崆峒區政府牽頭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愛衛、工商、園林、環衛、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愛護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對損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及設施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崆峒區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給予一定的項目支持和經費保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不斷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崆峒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協調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沿路、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完好。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通訊、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六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桿、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中張貼。

公共廣告欄由崆峒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統一規劃設計,由崆峒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管理。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以及組裝宣傳車輛在城區進行各類宣傳活動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懸掛、宣傳,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并停止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紅燈、標語牌、宣傳欄、燈箱、畫廊、櫥窗、招牌、電子顯示牌、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油飾,保持其整潔、美觀、牢固。

第十九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舉辦大型群眾集會和文化經營活動由公安、文化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大型商務宣傳活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管理,主辦單位負責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各類文字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書寫規范,用字正確。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市區行駛。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公共停車場或指定地點范圍以外停放車輛,禁止車輛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隨意停留。城市主要街區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市、區交警部門規劃、設置、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內的所有區域。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含道路兩側的邊坡、邊溝)和公共場所(人民廣場、火車站廣場等)環境衛生由崆峒區環衛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二)小街巷、居民住宅區的環境衛生由崆峒區政府負責督促開發區、柳湖鄉、崆峒鎮、各街道辦事處進行清掃保潔,并將垃圾就近集中到垃圾轉運點,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運。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環境衛生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并將垃圾就近轉運到垃圾斗、點,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運。

(四)城區村社環境衛生(包括城鄉結合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有關鄉鎮、開發區負責清掃保潔,設置垃圾臺站,垃圾可自行拉運到垃圾場處理,也可委托區環衛部門拉運,實行有償服務。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各單位自建的住宅小區、住宅樓的環境衛生,由各單位負責清掃保潔,產生的垃圾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清運。

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同時負責本單位責任區內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立面噴涂、張貼的各類非法小廣告的及時清除工作。

(六)各類市場的環境衛生,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垃圾就近轉運到垃圾斗點,由區環衛部門有償拉運。

(七)建筑、拆遷工地及周圍環境衛生,由各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垃圾清運按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置。

(八)城區公廁衛生管理按產權歸屬,由各產權單位及其承包人負責維修管護。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公廁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居民區內的公廁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的公廁由物業管理單位管護保潔。

(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交通站(點)、停車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場所,鐵路、公路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十)公園、街心花園、綠地、綠化帶、樹穴、花壇、分別由各自管理經營單位和市、區園林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十一)涇河城區段河道環境衛生,由市水務部門負責清理保潔;城區南干渠、鴨兒溝、甘溝、紙坊溝、水橋溝、大岔河的河(溝)道環境衛生,由崆峒區政府所屬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鄉鎮負責清理保潔。

(十二)按照前款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

(十三)冬季若遇降雪,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區,及時清除責任區范圍內的冰雪。冰雪清掃工作由崆峒區政府負責安排并組織實施,區環衛部門組織清運。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在批準的用地范圍以外堆放物料或施工作業。

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5米的遮擋圍欄、護墻等。沿路、臨街工地應當實行封閉式施工。

施工作業時,應當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防止車輛帶泥行駛。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應當拆除的建筑,并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因施工損壞路面場地等公共設施,應由施工單位及時修復,申請建設部門驗收。

第二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清理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行道樹、綠籬、花壇、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作業者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九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向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場所自行或委托環衛作業單位清運。

第三十三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查處并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置密閉的垃圾收集容器。市場管理單位應根據垃圾日生產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三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不得向路面、綠地、窨井和水域傾倒垃圾和糞便等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公廁應標志明顯,專人管理,保持整潔,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第三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九條 對單位、學校、部隊、賓館、飯店、居民、個體經營戶產生的垃圾、糞便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經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從事環境衛生業務經營活動。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并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包括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便民市場、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棚、垃圾中轉臺站等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設施建成后,應當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經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實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或改造,按“誰投資、誰受益、誰保潔”的原則經營收費。

因城市改造、工程建設拆除城市原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先建后拆”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四十二條 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街道兩側按規定標準設置果皮箱和密閉式垃圾容器。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自行設置符合規范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開放使用。

城市臨街商店、攤點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規范的廢物箱。

建筑工地應當設置符合規范的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

第四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有效。不能滿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行政處罰,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標準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二)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一、二項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依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凡本辦法未涉及,但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管理,秉公執法,接受群眾投訴,及時制止和查處有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平涼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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