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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7-14
關于印發《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府〔2008〕8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及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申請購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監察、財政、國土、公安、民政、規劃、物價、建設、勞動、計生、稅務、社保、城管、統計、發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鎮(街)、有關單位應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工作,負責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信息調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檔案,根據需求情況編制轄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解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購買和管理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建設及優惠政策



第六條 國土部門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加快辦理用地手續。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由政府投資建設或收購空置商品房,也可在房地產項目中配建。

市財政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市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原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符合條件的家庭;各鎮(街)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家庭,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

通過收購等方式籌集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九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任何中標單位不得轉包。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擬定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單套售價應當計算樓層、朝向等差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銷售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二條 申請人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規定的,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應當出具準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組合貸款等方式付款。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年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也可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戶籍時間滿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三年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2.5倍數之下;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數之下;

(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超生人員,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周年,并落實結扎措施后方可申請。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測算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和戶籍所在地鎮(街)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現住房情況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近三年年度收入情況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家庭資產情況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房改房、集資房、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購房優惠政策,原則上不能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購買并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價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房管部門報告,房管部門會同公安、民政、稅務等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房管、公安、民政、稅務等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等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房管所領取并如實填寫《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房管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初審和公示:房管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和計劃生育等情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后,由村(居)委會將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房管所提出,房管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房管所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管局。

(四)復核、批準和公示:市房管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已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名單在東莞公眾網和《東莞日報》上公示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房管局提出,房管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市房管局應當批準申請家庭取得購房資格并統一在《東莞日報》上公告,同時向申請家庭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準購證。

(五)公開搖號:公告完畢,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公開搖號必須在市監察部門、公證部門及入圍申請人代表監督下進行。

(六)輪候與配售: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輪候,市房管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選房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七)選房:申請人憑配售通知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2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兩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署《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第四章 產權管理、回購及退出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管理。已購買和入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據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入戶當地手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地權證中應當注明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參考使用年限和成新折舊進行回購或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回購后的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仍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一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或個人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經市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繼承、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70%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或個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繼承、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不符合申請購買條件的,應按前款規定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房管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況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購房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收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屋產權登記;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家庭成員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的,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房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二)依購房合同約定,要求其退回利用經濟適用住房所取得收益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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