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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2009-09-14
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定政辦發[2009]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定有關單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穩步推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方便群眾辦事,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行政服務中心”)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務公開的窗口和平臺,是探索政府職能轉變、強化公共服務、改進機關作風的有效形式,是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和其他服務事項的開放式辦公場所。

  市行政服務中心應遵循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高效、誠信和充分授權、集中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原則,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個窗口對外”的服務管理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三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實行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依據、辦事程序、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收費標準、辦結時間、辦事項目“七公開”,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理”的審批運行方式,改革內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創新管理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隸屬市政府辦公室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各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及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固定場所)的建設和規范工作;

  (二)指導、監督、協調、考核市級各分中心工作;

  (三)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日常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服務;

  (四)召集各進駐部門召開并聯審批協調會,協調、督促并聯審批事項的辦理;

  (五)對市行政服務中心部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以及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進駐部門;

  (六)負責組織窗口工作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七)負責制定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統計、整理、匯總窗口行政許可(審批)業務運轉情況;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組織窗口規范、高效、優質服務;

(十)受理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各分中心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等。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按照“相對集中、適當分設、網絡控制、統分結合”的原則,采取“1+X”模式。即以市行政服務中心為主體,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存在困難,且具備提供公共服務大廳的部門,設立行政服務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分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與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制度相適應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對進入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

(三)按月向市行政服務中心上報相關統計資料及分中心運行情況等;

(四)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報告重大事項;

(五)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會議,通報有關情況,培訓窗口工作人員;

(六)受理對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的投訴;

  (七)完成本部門和市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市監察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效能監察中心,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市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過程和行政效能工作;受理對中心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和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其人員由市監察局選派和管理。



第三章 分中心管理



第七條 分中心應按照市行政服務中心模式運行。凡設立分中心的部門,要將本部門面向社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非許可審批項目、便民服務項目及相關收費項目全部集中到分中心辦事大廳,設置窗口公開辦理。

第八條 分中心要公開所有進分中心項目的服務內容、辦事條件、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辦事結果、投訴方式等。

第九條 分中心應嚴格實行以下辦理制度:一是即時辦理制度,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辦事項,應當場辦結;二是承諾辦理制度,對需要現場勘察或申報資料評審的申辦事項,要在承諾時限內辦結;三是聯合辦理制度,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受理,報市中心協調,并組織聯審聯辦;四是報批辦理制度,對需報上級審批的申辦事項,由分中心負責送審辦理;五是告知答復制度,對于補辦件要一次性告知所有應補充的內容,對退回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第十條 各分中心受本部門領導,并接受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第十一條 分中心審批服務項目的核定與調整,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制定與實施等,分中心應征求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意見。

第十二條 設立分中心的部門要合理配備分中心管理人員,科學設置服務窗口。要將管理人員的配置、窗口的設置情況,以及管理人員和窗口工作人員名單及時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三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件過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項,或者分中心辦件過程中涉及需要與有關部門聯審聯辦的事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協調,主持召開聯審聯辦會議,分中心要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對分中心就領導重視程度、工作運行質量、辦事效率、便民服務狀況、政務公開、收費情況、廉政情況等,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抽查、測評和征求服務對象意見等方式進行監督,并作為對分中心考核評比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含直屬機構)應按照公開、透明、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首先將與群眾關聯度大、辦事頻次高和實施行政性收費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統一受理。

  第十六條 各入駐部門在窗口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其使用范圍為: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的書面憑證、告知補正申請材料的書面通知、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以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而不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

  (二)對發往市內的審批批文,窗口統一使用部門審批專用章,與部門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對發往市外和上報的審批批文必須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和加蓋行政印章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憑窗口審批專用章和簽發的意見即到即辦。

  第十七條 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行政服務事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或其所在部門網站上公布,并允許下載。

  第十八條 各入駐部門對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其他服務事項,應依法制定相應的辦事流程。若需調整、變更,應及時告知市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窗口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須知中告知。

  第二十條 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手續的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相關窗口應當受理,辦理期限從受理當日開始計算。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具體理由,告知申請人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場或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條 窗口對受理或不予許可(審批)事項的申請,應出具蓋有本部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具體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之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窗口受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受(辦)理。

  對不需要現場勘察、檢測、檢驗、檢疫、鑒定、集體討論、聽證、專家論證的,在窗口授權范圍內能夠決定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他行政服務事項,實行一審一核辦理制度。

  對程序、條件相對復雜,不能在窗口現場辦理的,經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并完成項目有關材料初步審核后,由所在部門內部按法定程序運轉、辦理,在承諾期內辦理辦結后,由窗口直接答復行政許可(審批)申請人。

  對需上報、轉報審批的,窗口受理后,由所在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及時上報、轉報,并聯系辦理或者代為辦理,待辦理完畢后,由部門轉窗口,再由窗口向行政許可(審批)申請人答復。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需要本行政部門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該行政部門可以確定由一個內設機構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同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依法由本級政府兩個以上窗口共同辦理的,按下列程序:

  (一)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確定其中一個窗口為主辦窗口,其他窗口為協辦窗口;

  (二)主辦窗口負責受理申請,并抄告相關協辦窗口;

  (三)協辦窗口分別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

  (四)主辦窗口匯總各協辦窗口審核意見后,在法定期限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決定;

  (五)主辦窗口送達決定或者有關證件;

  (六)市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市行政服務中心指定的窗口,也可以通過召開相關窗口參加的會議,集中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組織聯合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結后,應當將辦理結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通知行政許可(審批)申請人,并在行政服務中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推行電子政務管理,逐步開展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工作,方便申請人。



第六章 窗口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入駐單位要為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授權書,注明職責和權限。窗口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代表入駐部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審批)職權,承辦應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他行政服務事項;

  (二)宣傳、介紹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行政許可(審批)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受(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的有關程序、條件、要求、辦結時限等;

  (三)負責接受并答復辦事群眾和組織的咨詢,為辦事群眾解疑釋惑,提供相關服務。

  (四)負責辦理本窗口即辦件,承諾件、上報件、補辦件、聯辦件和退回件。

  (五)負責本窗口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六)參加聯審會議,代表本窗口會簽聯合審批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入駐部門選派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

  (二)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較強的組織紀律性、敬業精神和服務意識;

  (三)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熟悉本部門的工作職能、業務范圍,掌握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審批)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和辦事程序,熟悉計算機操作技術和網絡應用知識;

(四)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條 窗口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時間不得少于1年,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其他工作。在窗口工作時間滿1年的人員,如本人自愿、單位和市行政服務中心同意,可繼續留任。

  第三十一條 窗口工作人員實行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入駐部門雙重管理,業務上由所在單位領導,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窗口工作人員應自覺維護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入駐部門在公眾中的形象,遵守市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規定,文明上崗,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擅離職守。

  第三十三條 入駐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調整、更換、獎懲或臨時頂替的,事前應征求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意見,經批準后實施。

  窗口工作人員應將臨時黨、團組織關系轉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黨支部管理,參加中心的組織生活。

  第三十四條 入駐部門的負責同志要定期到市行政服務中心檢查指導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生活等情況,及時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他們能夠安心工作,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入駐部門應將市行政服務中心反饋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窗口工作人員晉升、晉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對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統一考核。對市直單位窗口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由市人事局單獨核定下達評優指標,不占入駐單位名額。省管單位和安定區窗口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向原單位及安定區政府提供考核評優結果。



第七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實行統一收費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通過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財政部門商定的銀行專門收費窗口繳納。窗口工作人員應向申報對象開具繳費通知書,申報對象憑此向收費窗口繳費。

  第三十八條 窗口開具繳費通知書時,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并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所有收費業務必須在中心辦理,對仍回原單位收費的,按違紀處理。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的運行費、設備更新費和窗口工作人員辦公用具(品)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嚴格審批,實行部門財務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正常運轉。



第九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對進駐部門及各辦事窗口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審查、決定和辦理期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可以通過投訴窗口,或者與監察部門信息互通和工作協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情況的投訴舉報,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對不能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損害行政許可(審批)申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窗口工作人員,投訴窗口或市行政服務中心應及時提出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在本部門或者其他場所受理、辦理。對違反規定自行受理或“兩頭受理”、“多頭受理”的,要責令糾正并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轉監察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進駐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的事項拒不進入或進入后仍在窗口外進行辦理的;

  (二)并聯審批過程中,相關部門互相推委、延誤辦理期限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收費,或未按規定將收費繳入收費窗口的。

  第四十六條 窗口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工作程序,應當直接辦理或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辦結而拖延不辦理的;

  (二)違反首問責任制規定,對負責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的;

  (三)工作紀律散漫、服務態度惡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辦事窗口管理松懈、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入駐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組織年度績效評價,并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十九條 各分中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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