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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9-07-23
關于轉發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黔府辦發 〔2009〕 77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請各縣級人民政府將此件轉發至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
  
   貴州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省安全監管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本省境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估、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控、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省、市、縣三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定期報告制度,逐步構筑省、市、縣三級重大危險源動態監管及監測預警體系,定期公布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31號)要求,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全面負責。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并按照要求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四)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五)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七條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類型有:
  (一)貯罐區(貯罐);
  (二)庫區(庫);
  (三)生產場所;
  (四)壓力管道;
  (五)鍋爐;
  (六)壓力容器;
  (七)煤礦(井工開采);
  (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九)尾礦庫。
  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前,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數據上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凡涉及下列基本信息內容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
  (一)法定代表、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化的;
  (二)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的;
  (三)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變化的;
  (四)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涉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
  第九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送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安監部門申請核銷。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信息臺帳和檔案,確保重大危險源信息檔案及時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落實監控責任;
  (三)制定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適時監控,建立監控信息管理網絡系統。要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和監控中心等設施,設置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
  (六)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及其儀器、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并在臺帳中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與評價;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六)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急救援預案每年必須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組織論證,制訂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評估與報告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等級,由安全評價機構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后確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存在劇毒物質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安全評估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評估報告應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對重大危險源信息變更,涉及到重大危險源等級變化的,應當由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方法科學,結論客觀公正,建議措施具體可行。安全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數據,必須由具有國家規定的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提供。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 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可能性、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
  (五) 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 安全對策措施;
  (七) 應急救援措施;
  (八) 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十九條 對已確定等級的重大危險源,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報告制度: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市(州、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必須報告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
  
  第二十條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安全管理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及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九)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十)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十一)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二)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舉報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和監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它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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