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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潮州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12-01
潮府〔2008〕36號




印發《潮州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潮州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保障城鄉居(村)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合,并實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和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級保障金的預算和籌集,按用款計劃撥付;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統計、扶貧、計生、物價、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定為家庭人月均220元;其他居(村)民保障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今后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保障標準和補差水平。
第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屬我市常住戶口的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第七條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中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三)違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等;
(四)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條 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互助金、獨生子女保健費,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以及喪葬費等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條 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一條 保障對象有不在同一家庭的贍養對象的,家庭收入應是支出贍養費后的收入。
第十二條 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并出具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調查核實,簽署意見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并上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縣(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縣(區)民政部門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由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憑《領取證》及身份證、戶口簿按規定日期到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領取生活保障金。
經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計算,領取期限除城市“三無”人員為1年外,其余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領取保障金的,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則取消其保障資格,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收回《領取證》。
第十四條 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委會必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接受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委會的檢查。
第十六條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當月向居(村)委會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辦理調整保障金發放數量或停止發放保障金的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對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或保障對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負擔。
屬城鎮居民的,省負擔40%,余額按以下比例負擔:
(一)湘橋區由市負擔40%、區負擔60%;
(二)楓溪區由市負擔30%、區負擔70%;
(三)潮安縣、饒平縣由市負擔10%、縣負擔90%。
屬農村村民的,省負擔60%,余額由市負擔10%、縣(區)負擔90%。
第十九條 對申請保障金未及時答復,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已符合條件而未被批準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城鄉特殊困難低保對象實行分類施保,具體工作按《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特殊困難人員分類施保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潮府[2003]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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