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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亞市委辦公室、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亞市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2007-08-28
中共三亞市委辦公室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亞市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三辦發〔2007〕57號


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區工委和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三亞市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三亞市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行為暫行規定》、《三亞市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職述廉評議暫行辦法》、《三亞市村(居)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暫行辦法》、《三亞市村(居)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三亞市委辦公室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8月28日

三亞市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改進基層黨員干部作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央、省、市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村(居)黨組織班子、村(居)委會班子和村(居)干部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履行的職責和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村(居)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居黨委,村、居總支或支部的書記)為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村(居)組織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教育、制度、監督并重,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以轉變村(居)干部作風,改善黨群干群關系,建設高素質村(居)干部隊伍為重點,進一步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的執政地位,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第五條 村(居)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鎮、區(工)委、政府要加強領導,緊緊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把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村(居)黨政班子、村(居)干部目標管理,與全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六條 村(居)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三)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
(四)依靠群眾、接受監督的原則;
(五)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范圍及內容
第七條 村(居)黨組織對本村(居)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村(居)黨組織書記對本村(居)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村(居)委會對職責范圍內可能影響全村(居)黨風廉政建設的業務工作,負有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直接領導責任。村(居)主任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村(居)黨組織班子、村(居)委會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針對本村(居)經濟發展、事務管理、社會穩定中存在的問題,深入推進村(居)務公開和組務公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等管理和監督機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二)組織本村(居)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科技、法律、文化知識,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不斷提高本村(居)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三)對村(居)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廣大黨員群眾自覺遵章守法,倡導文明新風,抵制農村基層黃、賭、毒等不良風氣侵蝕,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四)做好新形勢下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創新基層組織的工作方式,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村社。
第九條 村(居)黨組織書記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要求和本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本村(居)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對本村(居)的信訪穩定負總責,健全信訪網絡,各村(居)設立紀檢信訪接待室,落實村(居)級紀檢信訪接待員,各組落實信訪聯絡員,認真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和涉及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對本村(居)苗頭性、傾向性等不穩定因素在做好信訪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向上級反映;
(三)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對涉及本村(居)黨員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問題和不廉潔的行為,要親自找當事人談話,進行告誡,及時糾正;
(四)每年必須主持召開一次村(居)組織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檢查履行本職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及廉潔自律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糾正班子中存在的問題;
(五)模范遵守黨紀國法,帶頭發揚艱苦奮斗精神,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 村(居)委會主任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負直接領導責任,承擔以下責任:
(一)積極支持、協助村(居)黨組織書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管理方式,開展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基層組織活動,團結帶領群眾為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二)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性措施;
(三)嚴格執行黨在農村基層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第三章 責任實施與考核
第十一條 在鎮、區(工)委的統一領導和鎮、區紀(工)委的監督指導下,由村級黨組織負責具體實施全村(居)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由村(居)級黨組織書記親自抓。村(居)級黨組織每年年初根據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村(居)實際,對全村(居)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具體安排,落實責任和任務。年末應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級黨組織。
第十二條 各鎮黨委、區工委負責領導、組織對村(居)級黨政班子和村(居)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辦法由各鎮黨委、區工委結合實際制定。
第十三條 村(居)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應與村(居)干部年度目標考核相結合,與群眾民主評議、民主測評村(居)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員群眾意見。村(居)級黨風廉政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村(居)干部工作業績評定、評先評優、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村(居)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情況每年通報一次。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村(居)級黨政班子要采取措施,認真解決。對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成績突出的村(居)黨政班子和村(居)干部,鎮、區委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村(居)級黨政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追究責任,給予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村(居)級黨組織班子、村(居)委會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時,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或個人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是村(居)級黨組織書記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是村(居)委會主任的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十六條 村(居)干部是黨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有關黨紀法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對本村(居)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的,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
(二)對本村(居)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者帶頭組織參與鬧事,造成集體上訪、聚眾鬧事或者其他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和社會正常秩序、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或者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解決或瞞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村(居)級組織選舉中,組織、參與、縱容非法組織活動,干擾破壞正常選舉工作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
(五)授意、指使、縱容他人阻撓、干擾、對抗黨和國家機關正常的執紀執法行為,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鎮、區行政村各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區各鎮、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村(居)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并報市紀委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三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亞市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行為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對農村村組黨員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改善黨群干群關系,促進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新農村建設,探索創新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方式,結合我市農村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含居委會,下同)。
第一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認真履行職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協助黨和政府從事公務活動時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禁止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索取或收受群眾、服務對象的錢物;
(二)以虛報、謊報等手段騙取榮譽、獎金及其他利益;
(三)用集體財物操辦婚喪嫁娶或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聚斂錢財;
(四)“買官賣官”、拉票賄選或借入黨、征兵之機謀取私利。
第二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及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三)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
(五)巧立名目發放工資、獎金、補貼或將集體財產私分給個人;
(六)挪用、侵占、截留扶貧、救災救濟、搶險、防汛等專項資金和實物;
(七)偽造、改變、隱藏、拒不移交、故意銷毀財務會計資料和印章。
第三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以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指導,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旅游、參與營業性場所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二)未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和經村(居)務公開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私自用公款配備、安裝住宅電話、手機、電腦及其他通信工具,報銷或超標準報銷通訊費用;私自用公款為個人配備摩托車等交通工具。
第四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在從事公務時,對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事情應當奉公守法,不準利用職務之便,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等謀取利益。
第五條 不準組織、參與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活動,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組織群眾集體上訪,破壞社會穩定。
第六條 不準組織、參加邪教、反動會道門活動以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第七條 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并借機斂財。
第八條 不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或在坐班時間在辦公室參與打麻將、撲克牌等活動。
第九條 各鎮黨委、區工委負責組織領導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鎮、區紀(工)委協助同級鎮、區(工)委抓好本規定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遵守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列入村干部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評先評優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村(居)干部參加班子民主生活會,要對照本規定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十二條 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村基層村(居)級黨組織班子成員,村(居)委會班子成員及各村(居)民小組中的黨員干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三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亞市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
述職述廉評議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村(居)組織班子建設,強化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村(居)干部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我市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隊伍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推進農村基層組織規范化建設,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活力,強化村(居)干部隊伍的監督管理,建設高素質的村干部隊伍,探索建立科學公正的考核評價機制和監督機制,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述職述廉的對象
全市各村(居)黨組織班子及其書記,各村(居)委會主任。
三、述職述廉的時間
述職述廉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終,與年度工作總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結合進行。如遇村(居)組織班子換屆選舉則在選舉前組織一次述職述廉。
四、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政治紀律、財經紀律、群眾工作紀律的情況。
(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記黨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情況。
(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四)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加強班子勤政廉政建設,參加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的情況。
五、述職述廉的方法
(一)村(居)組織班子應對一年來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回顧,并寫出書面材料報上級黨委。各村(居)級黨組織負責人應對村(居)干部的述職述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二)述職述廉一般采取會議的方式進行,分為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兩個層次,村(居)級黨組織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個人述職述廉,作為村(居)級黨組織班子、村(居)委會班子述職述廉的一部分,“一肩挑”的村(居),由村(居)級黨組織書記先述班子,再述個人。
(三)對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要進行民主評議。
(四)大會述職述廉結束后,由參加會議的黨員、群眾對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以無記名填表方式進行。參加會議的對象應包括:村(居)民小組長以上的村(居)干部、全體黨員或部分黨員代表、部分村(居)民代表。
(五)在述職述廉中對廣大黨員群眾反映的問題以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認真對待,做好解釋和整改。
(六)評議工作結束后,各村(居)級黨組織應將述職述廉書面材料和民主評議匯總情況報上級黨委,由上級黨委統一建檔和保存。
(七)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由各鎮黨委、區工委負責組織實施。
六、結果運用
(一)在評議中,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滿意和基本滿意率在80%以上的為滿意班子和滿意干部,滿意和基本滿意率在60%—80%之間的為基本滿意班子和基本滿意干部,滿意和基本滿意率在60%以下的為不滿意班子和不滿意干部。
(二)各鎮黨委、區工委應把述職述廉工作與年度目標管理、干部考核工作有機結合,加強對述職述廉評議結果的運用。一是與選拔任用掛鉤。對群眾滿意的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要通報表彰,鼓勵他們再接再厲,為村(居)級發展多做貢獻;對群眾基本滿意的班子,要進行批評教育和整頓,督促其改進工作,轉變形象;對群眾不滿意的班子,要予以調整和改選;對群眾基本滿意的村(居)干部要加強教育引導,幫助其改進作風、提高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對群眾不滿意的村(居)干部要通過座談、調查等途徑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通過采取誡勉談話、限期改正、勸退等方式積極穩妥地做好處理,對不能按期改正的,要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和改選。二是與經濟待遇掛鉤。各鎮、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經濟考核辦法,分別對獲得三個等次的村(居)干部給予不同的經濟獎懲。
七、有關要求
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職述廉工作是擴大農村基層民主,落實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和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也是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的重要途徑。各鎮黨委、區工委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通過述職述廉,使村(居)組織班子和村(居)干部能夠正確對待并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正確履行職責,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八、本辦法由中共三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三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三亞市村(居)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市紀委關于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農村干部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居)干部是指村(居)級黨組織(村、居黨委,村、居黨總支,村、居支部)的書記、村(居)委會主任。
第三條 村(居)干部應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包括:
(一)村(居)干部新建房屋;
(二)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個人及其直系親屬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
(三)經批準生育二孩的;
(四)購買、承包集體企業的;
(五)承包荒山、荒地等資源型資產及承建村(居)級基建工程的;
(六)本人認為應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村(居)干部個人重大事項采取書面報告的方式,由各鎮、區(工)委受理。各鎮、區(工)委主要負責人是受理村(居)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責任人。
第五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的意見辦理。
第六條 對村(居)干部報告的事項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報告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七條 村(居)干部不按本辦法的要求報告或不如實報告的,各鎮、區(工)委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如果未報告的事項是違反黨紀政紀的,各鎮、區(工)委應依據事實、情節、后果及社會影響追究其紀律責任。
第八條 各鎮、區(工)委、紀(工)委要采取一定形式對村(居)干部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結合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和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工作,對村(居)干部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做出評價,作為評先評優和獎懲的依據。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三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三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三亞市村(居)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
審計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加強村(居)級財務監督管理,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開展村(居)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評價村(居)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村(居)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強化村(居)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的審計對象是行使村(居)集體及村(居)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居)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居)委會主任或村(居)級黨組織負責人,當年將進行村(居)民委員會換屆的村(居)進行離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的村(居)每年必須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 審計范圍原則上定為村(居)干部任職期間的村集體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追溯和延伸。
第五條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主要審計:任期內村(居)民人均收入情況;村(居)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集體債權債務變動情況;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二)財經法紀執行情況
主要審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是否存在通過虛增債權等手段來虛增收入以及將收入或非法收入掛在往來賬上虛增債務等問題;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和長期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三)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等。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村(居)里舉債是否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并報上級政府審批;是否巧立名目發放各類工資、獎金、補貼,并采取“倒掛賬”的方式新增債務;是否擅自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抵押等情況。
3、土地發包、承包。主要審計:荒山、荒地等資源型資產的發包是否采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是否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村(居)級基建工程建設是否面向社會或通過村(居)民代表大會等形式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上級劃撥或接受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土地征用、開發中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土地發包、承包收入管理使用情況等。
5、財務公開。主要審計:財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范;村(居)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程序是否規范,資金收取是否超標準、超范圍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問題和群眾要求審計的問題。
第六條 審計由各鎮黨委、區工委負責組織領導,各鎮、區農經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具體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和方法由各鎮黨委、區工委根據實際擬定。在審計工作中,要做到三個結合:
(一)查賬與走訪群眾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是對村(居)干部任職單位的全面審計,必須既看“死賬”又查“活賬”,賬內賬外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如實確定村(居)干部的經濟責任。
(二)查賬與查實物相結合。凡賬物不符的,要深入調查,劃清責任,并實行責任追究。
(三)審計與建賬立制相結合。在實施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后,要做出審計評價,對被審計村(居)干部在財務責任、經營管理責任、財經法紀責任等方面作出綜合評價。同時要廣泛征求農民群眾的意見,正確提出審計建議,規范賬簿,健全制度。
第七條 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并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政策進行處理。凡稅費改革以后發生的債權債務按照“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由經手人清收和償還,村(居)集體不予登記入賬和償還。審計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必須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村(居)干部違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三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三亞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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