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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12-15
皖政辦秘〔2008〕76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產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方針,努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提高我省煤礦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的各類煤礦。

第三條 煤礦存在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章 通風可靠

第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局部通風規范的通風系統,確保通風可靠。

第五條 建立合理的通風系統。礦井具備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有穩定充足的通風動力、完善合理的通風網絡、堅實可靠的通風設施,并做到三者之間的合理匹配與優化。各用風地點的風量、風速和風質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一)新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設計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的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水平、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二)新礦井、新水平、新采區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嚴禁“剃頭”開采。多水平開采的礦井,在水平通風系統形成前,不得開掘其它巷道;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合理確定回采工作面走向和傾斜長度;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下山開采。

(三)新建礦井進、回風井貫通后,必須及時實現全負壓機械通風;未實現全負壓機械通風前,不得將局部通風機安設在井下。

(四)礦井和采區的絞車房、變電所、炸藥庫等硐室必須實現獨立通風;回采工作面通風方式的選擇,應滿足瓦斯治理和高溫治理的需要。回采工作面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也不得長期使用風簾、風障導風處理瓦斯。

(五)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巷道貫通后,立即調整通風系統。調整期間,必須停止影響范圍內的一切采掘活動,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

(六)要定期對礦井進行主通風機性能測定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適時優化、簡化通風系統,降低通風阻力,減少通風設施,嚴禁在角聯通風分支安排采掘作業,保持系統的簡單、穩定、可靠。礦井通風阻力分布要合理,每個風井的負壓一般不應超過2940Pa。

(七)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各采區的同一煤層只能有1個回采工作面進行生產,嚴禁超強度組織生產;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嚴禁串聯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條件的串聯通風,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八)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瓦斯泵站應設在新鮮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且無瓦斯積聚。

(九)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的2/3;綜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圍內的上下風巷斷面不得小于設計斷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護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風巷斷面不得小于3m2。

第六條 保證通風設施完好。風機、風門、風橋、風筒、密閉等井上下通風設施保持完好無損,保證設施處巷道有足夠的斷面且不失修。

(一)企業或礦井要制定通風設施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設施的安設、驗收、維護、拆除制度,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

(二)永久設施(包括風門、封閉、風窗等)墻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墻面平整,封閉周邊要掏槽,墻內有水的封閉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封閉要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嚴密。臨時設施選擇頂、幫、支護良好處建立,與煤巖接實。廢棄和停工巷道必須在24小時內密閉。

(三)每組風門至少兩道,必須裝有閉鎖裝置,能自動關閉。主要風門要安裝風門狀態傳感器,主要進回風聯巷風門要設反向風門。

(四)合理安設通風設施,保證完好使用,防止風流短路。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不得設置風流控制設施;采區應盡量減少通風構筑物,減少漏風;建立檢查、維修制度,保持通風系統完好。

第七條 保證風量充足。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種用風地點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一)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礦井開拓、準備采區以及采掘作業前,要準確預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保證采掘面配風充足。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實現雙回路供電,并具備反風功能,通風能力具有一定的富余系數,風機選型時風機最大工況點的風量應為設計需風量的1.1—1.5倍,實際運行時保持礦井進風量應為實際需風量的1.1—1.5倍。

(三)建立礦井測風制度,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7%,采區風量富余系數應在1.1以上,突出危險區域、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或瓦斯異常涌出區域應在1.3以上。設計風速不得超過極限風速的80%,實際風速超限視為超通風能力生產。

(四)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規定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八條 加強管理,規范局部通風。局部通風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風機、風筒的安設和日常管理必須符合規定,保持連續均衡供風。

(一)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或全風壓通風;局部通風機及附屬設施的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使用對旋風機時兩級均能實現閉鎖;用于突出危險區域、石門揭露突出煤層的通風機供電要分別來自兩個變壓器。采用2臺風機同時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同時實現“三專兩閉鎖”。

(三)高瓦斯區域、突出煤層和石門揭煤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主、備風機自動切換。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地點供風。

(四)局部通風機要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隨意停開,并設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應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并共同實施。不得無計劃停風,有計劃停風的必須有專項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工作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編制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停送電、救護隊監護等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安設瓦斯排放的通風機,要履行試驗、驗收、移交的簽字程序。

(五)作業規程要明確風筒末端距迎頭距離、是否安設風筒狀態傳感器。

第九條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通風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礦井、采區通風系統不獨立的。

(二)設置的采區專用回風巷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

(三)礦井水平、采區通風系統不完善而從事其它采掘作業的。

(四)巷道失修嚴重的。

(五)風速超限的。

(六)串聯通風、局部通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章 抽采達標

第十條 強化多措并舉、可保盡保、應抽盡抽、抽采平衡的技術措施,確保抽采達標。

第十一條 堅持多措并舉。采取地面抽采與井下抽采相結合,因地制宜、因礦制宜,把礦井(采區)投產前的預抽采、采動層抽采、邊開采邊抽采、采空區抽采等措施結合起來,全面加強瓦斯抽采。

(一)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建立移動瓦斯抽采站;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和高瓦斯區域、建有永久抽采系統的高瓦斯礦井,其穿層、順層抽采必須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統進行抽采,移動泵只能作為輔助抽采設備,否則視為抽采能力不足。

(二) 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滿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瓦斯抽采泵,抽采系統的管路應與抽采泵相匹配。設計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數。

(三)礦井要選擇適應各開采煤層的有效抽采工藝和方法,堅持地面抽采與井下抽采相結合,鄰近層抽采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采前抽采與邊采邊抽、采空區抽采相結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的瓦斯;要準確掌握開采水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等參數,科學確定抽采方式,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合理選擇抽采系統、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藝。

(四)規范移動抽采設計,泵站、管路、計量裝置等安設必須符合規定,備用泵能力不小于運行泵。

(五)完善抽采管路和計量、放水裝置,建立健全維護、檢查責任制。

第十二條 堅持可保盡保。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把保護層開采作為區域防突首選措施,嚴禁直接進入突出煤層掘進。

(一)厚度在0.8m以上的非突出煤層,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經專家論證。提倡和鼓勵開采軟巖保護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暫緩開采。

(二)保護層工作面開采前,其瓦斯抽采工程應能保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中規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層的保護層開采,必須對其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進行考察。首采保護層的塊段或工作面開采前,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三)新水平、新采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的,必須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再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突出預測指標接近臨界值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四)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要做好礦井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施工鉆孔過程中,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異常現象,以及瓦斯壓力、突出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并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五)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必須施工煤層頂、底板巷道穿層鉆孔大面積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作業必須在穿層鉆孔的掩護下進行;嚴重突出危險煤層盡可能選擇地面鉆井預抽或穿層鉆孔預抽。石門(井筒)揭煤預抽效果、范圍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預抽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十三條 堅持應抽盡抽。凡是應當抽采的煤層,必須進行抽采,把煤層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來,降低煤層的瓦斯含量。

(一)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計劃。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應編制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面、采區、煤層,確定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處理假鉆孔、假抽采、假計量。制定地面抽采與井下排放抽采分別統計考核制度。

(三)被保護層工作面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巖巷預抽掩護,巖巷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圍的煤層網狀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預抽范圍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第十四條 堅持抽采平衡。礦井瓦斯抽采能力須與采掘布局相協調、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一)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制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制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面應正常銜接。

(二)煤礦企業必須編制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與考核;煤層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煤層預抽時間和瓦斯預抽效果。

(三)瓦斯治理的規劃或設計、方案要貫穿于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工作面移交等各個環節。

(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內容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五)新采區投產前,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六)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前置條件,計劃開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安排必須與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七)制定和實施瓦斯治理規劃。各產煤市、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要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地本企業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規劃,明確瓦斯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并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年度計劃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實行年度驗收考核。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負責人應當每半年按隸屬關系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瓦斯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實現抽采達標。通過抽采,使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壓力、礦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含量等均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的標準。

(一)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參數。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二)瓦斯抽采要以滿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要求為前提。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絕對瓦斯涌出量為20~30m3/min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20m3/min、大于5m3/min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

(三)煤層經預抽瓦斯后,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抽采時間、瓦斯壓力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標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要求。

第十六條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而沒有開采保護層的。

(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在石門揭煤、煤層采掘前未按規定進行預抽瓦斯的。

(三)對煤層瓦斯開展預抽未達規定值的。

(四)瓦斯抽采系統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

(五)抽采工程、抽采計量嚴重失真的。

(六)非突出煤層預測突出指標超標或出現瓦斯異常,未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第四章 監控有效

第十七條 建立裝備齊全、運行正常、閉鎖可靠、處置及時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確保監控有效。

第十八條 確保系統裝備齊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要齊全,安裝設置要符合規定要求,系統運作不間斷、不漏報。

(一)所有煤礦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二)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輸電纜(光纜)、傳感器等設備的安裝設置須符合規定。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井下分站應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設備之間使用專用阻燃電纜(光纜)。

(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監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四)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等各類傳感器安設的數量、地點符合規定,并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

(五)突出危險區域、石門揭煤的掘進工作面安設的T1、T2必須是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六)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及《安徽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等規定設置傳感器外,還應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1.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與工作面傳感器相同;安設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2. 長距離掘進的巷道,每達500m時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3. 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m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 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七)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八)瓦斯抽采、主要通風機運行狀態等監控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運行,全省所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聯網;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

第十九條 確保系統運行正常。瓦斯傳感器必須按期調校,其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要準確,監控中心能適時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

(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要制定安全監控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完善圖紙臺帳;配備足夠的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并經培訓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

(二)監控主機能顯示所有傳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甲烷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地點、報警和斷電濃度、斷電范圍等進行設置,必須按規定的周期在井下用正確的方法調校,確保數據準確。

(三)必須采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分別調校,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范圍內。新裝備的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其傳感器調校期為10天。

(四)礦井安全監控日報內容齊全,礦長和總工程師逐日簽字審批,問題和故障實現閉合處理。

第二十條 確保系統斷電、閉鎖可靠。當瓦斯超限時,監控系統必須能夠及時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產活動。

(一)正確選擇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和連線方式,確保監控系統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正常。

(二)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范圍的準確可靠。

(三)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應聲光報警,自動切斷監控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中心站應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及地點。

(四)被控設備的安裝、拆除等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執行,不得隨意增加機電設備。

第二十一條 確保應急反應及時。礦井要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當瓦斯超限和各類異常現象出現時,能夠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一)及時分析監控系統所反映的瓦斯涌出規律和瓦斯涌出的異常情況,建立健全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

(二)建立非正常狀態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實行井下24小時值班,6小時處理故障。

(三)瓦斯檢查員做到班中校對瓦斯傳感器顯示數值,監測工落實10天校驗制度。禁止井下聯網在線修理各類故障傳感器。

(四)通風調度與監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嚴禁自行處理,做到記錄完整、真實。

第二十二條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監控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監控系統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不全的,各類傳感器安設不符合規定的。

(二)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統斷電、閉鎖功能失常的,系統故障率高、傳感器誤差大、維護工作嚴重滯后的等。

第五章 管理到位

第二十三條 構建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的管理機制,確保管理到位。

第二十四條 完善責任體系。

(一)健全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瓦斯治理工作責任制度體系,保障瓦斯治理規劃、目標、措施的制定實施和體系、機構、投入的落實。

(二)健全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特別是瓦斯治理工作中應負的職責。

(三)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進機制,明確工作規則、工作程序和執行標準。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專題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五條 健全管理機構。

(一)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設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測、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

(二)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隊伍,每個專業隊伍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

(三)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提倡突出礦井配備通風礦長,實現技術與行政管理責任分離。

(四)逐步建立防突、抽采專業化施工隊伍,對瓦斯監測工、瓦斯抽采計量工、突出危險性的預測預報和效果檢驗工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做到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落實管理制度。

(一)堅持通風、抽采、監控、防塵、防火等各大系統的定期審查制度,保證系統的穩定、可靠。

(二)制定嚴格的隱患排查、瓦斯檢查、瓦斯排放、通風系統調整、巷道貫通、火區管理、瓦斯抽采、防突預測檢驗、機電設備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確各環節的責任,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實到位。

(三)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按時審閱瓦斯日報,及時處理出現的瓦斯問題;嚴格執行瓦斯超限三級排放、三級追查處理制度,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排放,并追查處理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達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礦總工程師負責查明原因,編制安全排放措施,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瓦斯濃度超過3.0%的,必須立即報告,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由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

(四)嚴格執行通風系統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風系統調整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現場指揮。貫通不明巷道、啟封火區時,應由礦山救護隊實施,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五)嚴格執行機電設備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礦井必須選用經檢測合格的機電設備,嚴禁使用國家已禁止使用的設備;嚴格執行機電設備的安裝、驗收程序,制定和完善檢查維修制度,堅決杜絕失爆,保障供電安全。

(六)涉及瓦斯治理的礦井開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產系統調整和技術規范、標準、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決策;瓦斯治理專項工程和費用由總工程師負責落實使用;調整、配備“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必須征求總工程師意見。

第二十七條 嚴格監督考核。

(一)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制度,有效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嚴厲懲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確保執行有力;要加強瓦斯治理目標和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二)認真落實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及時解決井下存在的突出問題;突出“一通三防”裝備和管理的監督考核,對違反瓦斯治理制度和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嚴格的處罰和責任追究。

(三)建立先抽后采目標考核制度,主要包括目標逐級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考核辦法、工程檢查驗收制度、獎懲制度、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 加強煤礦瓦斯治理科技攻關。以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區域防突、低透氣性煤層抽采和地面煤層氣開發、小煤礦機械化開采為重點,開發瓦斯治理關鍵技術和裝備。發揮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生產科技創新主體作用,主動聯合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結合礦井瓦斯災害和地質特點,充分借鑒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項目建設取得的經驗和技術成果,積極推廣瓦斯治理先進成熟技術與裝備,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技術手段,構建適合本地區、本礦區特點的瓦斯災害防治技術體系,提高瓦斯災害治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落實瓦斯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分級監控制度,對礦井通風、抽采、監控、防火、防塵系統等重大隱患登記建檔,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保障措施等,實行掛牌督辦。

第三十條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在管理機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煤礦各類安全管理責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二)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三)有關煤礦安全方面的設計審查、備案違反有關規定的。

(四)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處理不到位、機電設備使用管理不嚴格的。

(五)治理重大瓦斯隱患的整改措施、資金不到位的。

第六章 監管監察

第三十一條 各產煤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瓦斯治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相關部門的瓦斯治理工作職責,協調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 強化瓦斯治理行業管理。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的建設;按規定組織開展所轄煤礦的瓦斯等級鑒定,嚴把審核批準關;將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的要求特別是礦井通風能力、瓦斯抽采能力等作為生產能力核定的重要內容和約束指標;督促地方煤礦建設測控儀器區域技術服務中心;督促指導煤礦企業制定并組織實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規劃;協調落實瓦斯發電上網、安全投入增值稅返還、瓦斯治理工程補助等各項政策措施,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第三十三條 強化瓦斯治理監管監察。

(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礦企業落實瓦斯治理規定的日常監督,督促煤礦企業認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隱患、落實瓦斯治理各項措施,并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煤礦瓦斯治理情況作為監察重點,列入年度監察計劃,開展定期監察、專項監察和重點監察。對瓦斯隱患嚴重、排查治理不力并釀成事故的煤礦企業,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提高煤礦開采安全準入標準。

(一)將瓦斯治理工程作為煤礦新建項目核準、“三同時”審查的重要內容。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與改擴建項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項建設;禁止新建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正在建設的要采取修改設計、工程補套等措施,達不到標準的依法退出。

(二)加大瓦斯災害嚴重礦井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對存在重大瓦斯隱患難以治理的煤礦,當地政府應組織專家對煤礦治理瓦斯災害的能力進行論證,不具備安全開采條件的煤礦,當地政府要實施關閉;資源枯竭的國有煤礦要退出市場,不再改制;鼓勵國有大礦兼并、收購小煤礦;埋深超千米的煤層暫緩開發;對存在重大瓦斯隱患而沒有整改的煤礦,不得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10條規定,發現煤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進行生產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3條規定,煤礦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18條規定,煤礦拒不執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若與國家新出臺的瓦斯治理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新出臺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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