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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關于印發《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9-07-16
關于印發《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關于印發《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黃石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筑行為,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在湖北省黃石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2002〕163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黃石市城區(含黃石經濟開發區,下同,以下簡稱管委會),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法定證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證件規定事項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建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協調機制,分別在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區工作協調辦公室), 市工作協調辦公室成員單位由市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城管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組成;區工作協調辦公室成員構成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工作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考核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筑綜合整治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筑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違法建筑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源頭控制,快速處置,協作配合,實施綜合整治和長效管理。違法建筑的控制和查處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建立問責機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的工作經費實行預算單列,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其轄區范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負總責,是其轄區范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的管理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街道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范圍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街道和所屬相關部門及派駐社區的城管執法人員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筑,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關措施;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筑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轄區和管理范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的目標考核任務。

第八條 規劃部門負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和違法建筑的認定工作,對規劃批后發生的違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提出處理意見。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是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職責范圍內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執法主體,負責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違法建筑。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土資源、交通(港口)、水利、林業、建設、房產等部門和鄉鎮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筑的控制和查處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工商、衛生、文體、稅務、環保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利用違法建筑開展經營、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已經核發的,要及時依法吊銷。

第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的,不得辦理報裝手續。

第十一條 監察部門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格查處違法建筑建設、處理過程中的瀆職、失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筑的行為。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筑的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居委會要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的送達工作,當事人不在場、拒不接受調查或不簽收執法文書的,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居委會應予以協助,做好工作。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對違法建筑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案件中發現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等企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書面告知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應及時更新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檔案,并實現信息共享,把守法、誠信經營作為企業資質年檢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六條 建立違法建筑巡查制度。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責成所屬街道和社區居委會按轄區和管理范圍劃定責任區域,落實責任單位、巡查人員,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七條 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一)主次干道、公共綠地、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和部隊駐地、大專院校及市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湖泊及重要市政公用設施周邊;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區域。

第十八條 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派駐社區的執法人員應協同街道、社區居委會作好違法建筑的巡查、控制工作,發現新建、搶建違法建筑的,應及時制止和報告。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建立執法人員工作考核機制,嚴格考核。

第十九條 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各個環節,發現違反許可規定的建設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告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規劃部門應當將核發、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相關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抄送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和工程所在地的區工作協調辦公室,工作協調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明確工程巡查責任人。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交通(港口)、水利、林業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管轄范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實責任人員,明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協作機制,及時溝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負有違法建筑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責任區域和時段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筑應及時制止,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采取攝像、照相或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街道和社區工作人員發現違法建筑的,應立即報告所屬區工作協調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對發現屬于本部門管轄的違法建筑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并及時采取相關控制措施,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立即向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報告;

(四)發現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二十二條 市、區工作協調辦公室要建立違法建筑舉報制度,為舉報人保密,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做到有報必記、有記必查、有查必處、有案必結,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根據舉報制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工作協調辦公室應當在接到街道巡查人員報告或群眾舉報后的1個工作日內向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工作協調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區工作協調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的報告或群眾舉報后的1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核查,采取攝像、照相或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同時根據調查情況依法確定違法建筑的查處部門,并向確定的查處部門移交相關調查資料,查處部門為鄉鎮政府的,由區工作協調辦公室轉交。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對市工作協調辦公室移交的違法建筑相關調查資料應及時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筑的查處部門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者對市工作協調辦公室移交的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或者書面向市工作協調辦公室申請裁決,經市工作協調辦公室裁決確定的違法建筑,查處部門應立即立案查處。

爭議解決期間,由市工作協調辦公室確定的原違法建筑查處部門不得停止對違法建筑的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其他部門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他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市、區工作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違法建筑控制和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違法建筑控制和查處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工作協調辦公室做好違法建筑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法建筑,除符合法律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予以保留或沒收外,必須拆除。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規劃部門應建立集體會審制度,從嚴審核,說明理由,提出意見,并報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就相關建筑設施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提出的書面詢問,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的意見,并書面函復。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對違法建筑行為立案后,應在法定的最短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法律沒有規定時間的,應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由違法建筑查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對違法建筑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筑,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時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在當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內,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和相關巡查單位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依法責令違法建筑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應依法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制止,必要時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或約定停止施工用電用水。

第三十四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和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在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工作中要積極配合,不得敷衍塞責。違法建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強制拆除相關工作,由違法建筑查處部門或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擬定工作方案,對違法建筑物內的物品要進行登記,并由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和違法建筑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簽的,違法建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違法建筑當事人所在單位代表簽字見證,并依法辦理現場公證。

第三十六條 在征地拆遷中,對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對屢拆屢建或者有組織實施違法建筑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法建筑查處部門對市工作協調辦公室移交立案的違法建筑案件,應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和舉報群眾。

區工作協調辦公室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每半個月向市工作協調辦公室書面報告違法建筑的控制和查處情況,市工作協調辦公室要做好記錄,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違法建筑管理的相關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違法建筑控制和查處的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市工作協調辦公室制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法建筑控制和查處工作與單位的效能建設、領導干部的考核獎懲掛鉤。具體辦法由市監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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