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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2-15
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水科[2008]1號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總站、中心:

為加強我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工作,促進項目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推進水利科技創新,特制定《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試行中有何建議或意見,請及時向廳科技處反饋。

聯 系 人:葉紅蕾;

聯系電話:0571-87826556;

傳 真:0571-87808040;

電子郵箱:kjc@zjwater.gov.cn。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工作,促進項目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浙江省省級部門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科技項目是指根據我省水利發展要求,圍繞水利中心工作開展的基礎理論研究、軟科學研究和應用技術的開發、引進、推廣、試驗以及省水利地方標準編制等活動,應具有創新性、先進性、推廣性、實用性。

第三條 水利科技項目管理工作應遵循“鼓勵創新、注重應用;規范管理、強化服務”的原則,保證水利科技項目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廳根據國家、省水利發展規劃及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要求,定期發布水利科技項目指南及水利科技成果推廣目錄。

第五條 廳設立水利科技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鑒定(評審)、評獎等工作。

第六條 水利科技項目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管理。廳設立水利科技推廣專項資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廳科技處會同廳有關部門歸口管理水利科技項目。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八條 水利科技項目按經費渠道分審批和審核兩類;按重要程度分重大、重點和一般三類。

審批類水利科技項目主要是指廳機關各處(室、局)、中心、總站和廳直屬單位(以下稱業務管理部門)直接向廳申請立項,并列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項目;審核類水利科技項目主要是指業務管理部門直接向廳申請立項,但不列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項目,以及地方水利部門和省內其他水利企事業單位向廳申請立項的水利科技項目。

重大水利科技項目是指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發展規劃,由廳組織實施的研究解決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關的,涉及多學科、多部門的重大水利科學技術問題的水利科技項目;重點水利科技項目是指圍繞我省水利中心工作和廳年度工作目標,研究解決與水利改革、發展大局密切相關的重要水利科學技術和水利工程關鍵技術問題的水利科技項目;一般水利科技項目是指根據我省水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研究解決水利建設管理中的科學技術和工程技術問題的水利科技項目。

第九條 水利科技項目立項申報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審查”的方式進行。申報單位根據申報要求填寫《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申請書》,每年7月底前由廳科技處統一匯總初審。

第十條 申報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技術;

4、預期目標(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劃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與條件;

8、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9、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廳科技處組織專家對申請立項的水利科技項目進行評審,擇優選項,提出水利科技項目立項計劃的初評意見。

第十二條 廳科技處會同規劃計劃處、財務審計處及有關業務管理部門根據初評意見提出下一年度水利科技項目計劃報廳審定。其中,審批類水利科技項目由申報單位列入部門預算報廳,廳統一申報水利部專項經費和省級部門預算。列入重大或重點水利科技項目可優先推薦申報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三條 根據省級部門預算批準情況,廳統一下達年度水利科技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各單位自行向省部級、其他省級部門或設區的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并獲得立項的水利科技項目,應在獲得立項后兩個月內報廳科技處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由廳與有關業務管理部門簽訂《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責任書》。

審批類一般水利科技項目和審核類水利科技項目由廳下達《浙江省水利科技項目任務書》。

第十六條 各業務管理部門應按照責任(任務)書的要求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需委托第三方承擔全部或部分研究開發任務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報廳科技處備案。

第十八條 由業務管理部門自行承擔的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技術問題確需對研究項目的內容等作調整的,由業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廳科技處會同規劃計劃處、財務審計處審核同意。

委托第三方承擔全部或部分研究開發任務的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由業務管理部門對其提出的調整建議提出初審意見,經廳科技處會同規劃計劃處、財務審計處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對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由廳科技處會同規劃計劃處、財務審計處及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第四章 項目驗收、登記、鑒定(評審)

第二十條 審批類重大、重點水利科技項目在項目責任書規定完成期限后六個月內,有關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向廳科技處提出驗收申請,廳科技處會同規劃計劃處、財務審計處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請驗收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責任(任務)書;

3、項目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4、項目經費財務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5、其他相關材料(如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查新報告、技術檢測報告或用戶應用證明)。

第二十二條 審批類一般水利科技項目由廳委托有關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審核類水利科技項目由業務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也可申請廳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通過廳組織(含委托)驗收的水利科技項目,由廳出具水利科技項目驗收證書。沒有通過驗收的審批類水利科技項目,除無法抗拒的原因外,項目承擔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在一年內完成,并通過驗收。

第二十四條 列入省、部級、其他省級部門或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科技計劃的水利科技項目,驗收成果須報廳科技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由廳組織(含委托)通過驗收的水利科技項目,應當向廳辦理成果登記手續,經一個月公示后,沒有異議的,由廳向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頒發成果登記證書。

由其他部門組織驗收的水利科技項目,驗收通過后可向廳科技處提出成果登記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對要求鑒定的水利科技成果,廳科技處按有關規定組織鑒定,并發放《水利科技成果鑒定證書》。鑒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鑒定申請書;

2、項目責任(任務)書;

3、項目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4、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查新報告、技術檢測報告或用戶應用證明;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對要求評審的水利基礎理論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廳科技處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并發放《水利科技成果評審證書》。評審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評審申請書;

2、評審技術資料:

軟科學成果:項目責任(任務)書、研究報告、成果采納應用單位意見等;

基礎理論成果:項目責任(任務)書、研究報告、已發表的主要論著、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國內外論文引用情況等;

3、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評審)一般采用會議或函審(通信)方式進行。

第五章 獎勵、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廳設立省水利科技創新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照省科學技術獎評比的有關規定,每年評選出省水利科技創新獎一等獎3個、二等獎7個和三等獎若干個,并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但每年總獲獎項目不超過20個,其中一等獎和二等獎的實際獲獎項目數可根據評選情況空缺或少于上述數額。

第三十條 獲得水利科技創新獎一等獎的科技成果,其獲獎單位一般不超過9個,個人不超過15人;獲得水利科技創新獎二等獎的科技成果,其獲獎單位一般不超過6個,個人不超過11人;獲得水利科技創新獎三等獎的科技成果,其獲獎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個人不超過9人。

第三十一條 省水利科技創新獎原則上在前五年取得的且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中產生,參評單位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廳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推薦書;

2、申報單位承諾書;

3、附件材料,包括:成果登記證書或驗收證書、工作總結或技術總結、檢驗報告、應用證明或采納評價證明、享有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發明權利要求書、著作權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查新報告等。

第三十二條 廳根據省科技主管部門分配的限額,從當年度省水利科技創新獎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三條 對獲國家三大獎、省科學技術獎及省水利科技創新獎獎勵的項目主要完成者,優先推薦國家、省及廳科技類優秀人才。

第三十四條 在水利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或項目未能通過驗收的,該項目負責人從項目責任(任務)書規定完成之日算起兩年內不得以負責人資格申報廳級或廳級以上水利科技項目。

第三十六條 在延后一年,無正當理由,仍未通過驗收的審批類水利科技項目,予以撤銷處理,項目資金全額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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