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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2-25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府辦發〔2009〕7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宜春市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建設和管理辦法》、《宜春市創業項目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宜春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管理辦法》等四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二O 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創業指導服務工作,確保各級、各部門為創業者提供優質、高效的創業服務,全面優化我市創業環境,推動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贛府發〔2009〕5號)有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創業指導服務是市、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高等院校通過創業服務平臺、創業專項活動、創業服務隊伍、創業扶持政策等,對有創業愿望和已創辦企業的創業者提供專業化、系統化和個性化的服務。主要形式包括創業培訓、創業實訓、項目開發、專家咨詢、創業孵化、跟蹤服務等。
第三條 推進創業指導服務專業化、社會化運行。市、縣(市、區)要建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和一站式創業指導服務平臺,配備創業指導服務專職人員,為創業者提供系統、專業的創業指導服務。每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設立創業指導服務站,指定一名創業指導服務工作人員,形成創業指導服務管理體系。組建市、縣(市、區)兩級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廣泛吸納專家、教師、律師、會計、企業家、技術人員、創業典型、行政管理部門業務負責人等社會各界人員參與,整合社會創業指導服務資源,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創業指導服務。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成員不少于50人,縣級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成員不少于20人。
第四條 推進創業指導服務市場化運行。發展創業指導服務咨詢機構或企業,對有一定研究、咨詢實力,誠實守信,指導服務成效顯著的,進行資質認定并授牌。
第五條 推進創業指導服務制度化運行。堅持把城鄉所有創業者納入創業指導服務范圍,建立創業指導服務工作機制,實行創業指導服務督查考核制度,保證創業指導服務工作納入各級、各有關部門日常工作議程。
第二章 創業指導服務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創業指導服務對象為: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有創業愿望的高校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農民工、退役軍人、返鄉創業人員;已創辦企業的創業者、二次創業者。
創業指導服務首選對象為:申領小額貸款的創業者;申請稅收優惠的企業法人代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和再就業基地法人代表;參加創業培訓、創業實訓人員;“4050”創業項目執行人;進行創業孵化的企業法人代表等。
第七條 接受創業指導服務的條件為:
1、本人有接受創業指導服務的愿望;
2、女性49周歲以下,男性59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3、具有一定的創業啟動資金及資金運作能力;
4、講誠信,無不良信用記錄;能吃苦,敢于參與市場競爭;
5、所經營的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有一定市場前景。
第三章 創業指導服務內容
第八條 創業指導服務業務方面的內容包括: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創業實訓、創業孵化、改善企業、擴大企業等。
第九條 創業指導服務政策方面的內容包括:
1、企業經營應掌握的基本法律。
2、就業和創業政策,包括:免費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免費職業介紹政策;小額貸款擔保政策;大學生創業信用貸款政策;貸款貼息政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稅費減免政策;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職業見習補貼政策;創業孵化補貼政策等。
第四章 創業指導服務程序
第十條 對創業指導服務對象先行組織參加創業培訓,并分類建立指導服務對象檔案,實行定向跟蹤指導。
第十一條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轄區內個人或企業日常的創業指導服務申請,對創業指導服務對象進行情況摸底調查,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針對性跟蹤服務;市、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組織創業指導專家對創業者進行針對性跟蹤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 創業指導服務須做現場考察及相關調查,對創業者的經濟狀況、經營場地、本人綜合素質、選擇的經營產品或服務項目等作詳實了解,做好登記、建檔。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必須做好項目開發、征集、評估、推介和建庫工作,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對接活動,提高創業指導成效。創業項目開發、對接工作,按照《宜春市創業項目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實行。
第十四條 組織初始創業者在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孵化,為其提供綜合的創業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創業孵化工作按照《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建設和管理辦法》實行。
第十五條 對創業培訓后有參加創業實訓要求的學員,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實訓,進一步提高其創業能力。
第五章 創業指導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全市創業指導服務工作的管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教育、科技等部門協同,市、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要依托本地創業指導服務中心,依靠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和街道、鄉鎮的力量,確保創業指導工作嚴密、有序、廣泛開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職責:
1、開展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咨詢,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
2、負責建立、聯系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的工作;
3、負責創業項目的征集、評估、推介,創業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
4、組織創業培訓和實訓;
5、做好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和審核工作;
6、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及大學生創業信用貸款;
7、做好創業指導服務網絡和電子信息網絡建設,通過創業指導服務網開展創業指導;
8、做好創業工作宣傳和創業典型的收集、推薦工作;
9、加強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系工作,提高創業指導服務工作成效;
10、建立大學生創業服務網,及時與本地高等院校共同組織開展創業指導服務專項活動;
11、成立創業者聯誼協會、組織開展創業者聯誼活動;
12、具體負責做好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分團)及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在市、縣(市、區)創業指導中心指導下,按照《宜春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管理辦法》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的認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推薦,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頒發聘書。志愿服務專家任期三年,中途不能勝任或無法勝任者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一條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創業指導服務站職責:
1、積極協調,建立落實就業創業政策“綠色通道”,開辟創業服務窗口;
2、對轄區內創業者的創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上報;
3、對創業重點戶、重點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4、在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指導下,協同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業者進行長期跟蹤服務;
5、組織轄區內創業指導服務對象參加創業培訓或其它創業指導服務活動;
6、組織舉辦轄區內專項創業活動;
7、向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推薦志愿專家;
8、協助上級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做好其他創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創業指導服務中介機構或項目推介人職責:
1、依法開展創業指導服務中介活動,確保發布的服務信息、項目信息真實、有用;
2、提供系統、專業的創業指導服務;
3、積極協助市、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展創業指導工作,與社會有關機構、組織、企業保持聯系,整合創業資源,為創業者成功創業提供支持;
4、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創業者商業機密。
第二十三條 創業者職責:
1、積極了解和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特別是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促進就業創業政策以及市場有關信息;
2、虛心接受專家指導,提高經營管理能力;
3、積極參加創業培訓、創業實訓;
4、誠實守信,按約歸還貸款;
5、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勤奮創業,帶動城鄉勞動者就業。
第六章 創業指導服務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籌集專項資金,為創業指導服務工作提供支持。涉及就業創業優惠政策的工作,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落實補貼資金;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創業指導跟蹤服務所需經費,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從創業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
創業示范街(園)建設和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全市培育、扶持、規范、發展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壯大創業主體,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贛府發〔2009〕5號)有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都是由政府或社會投資興建,通過市場化運作,為創業者提供經營所需場地及創業指導、融資支持、稅費減免、人才培訓等綜合服務的平臺。其中,創業孵化基地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的建設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中長期規劃。將基地建設規劃與本地區域經濟發展、主導產業相適應,與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就業再就業相結合,納入城鎮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2、堅持依托園區,整合資源的原則。依托現有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和產業轉移園等各類園區,充分利用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和孵化場所。
3、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以政府扶持為主、市場運作、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運行機制,多形式運營,加快基礎設施和創業服務設施建設,形成功能完備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
4、堅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平臺,建設創業指導服務網站,免費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服務、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市場開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5、堅持效率優先,滾動使用的原則。對符合產業政策、不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不屬高危行業、初期投入不大的創業主體均可進入基地創業和孵化。創業孵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超過期限的創業主體應遷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場地孵化新的創業主體。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應發揮以下主要功能:
1、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后勤保障服務;
2、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創業人員、創業企業和孵化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3、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創業能力測評、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和創業信息等服務;
4、提供創業項目推薦、技能培訓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等服務;
5、建立經營管理和技術開發專業隊伍,扶持創業人員、企業和孵化企業發展,改善擴大生產經營規模;
6、提供有利于孵化企業發展的法律、會計、評估、專利、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7、指導和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相關手續;
8、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助孵化企業申請創業基金擔保和扶持資金,享受省、市鼓勵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9、指導協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10、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二、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運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體不同,創業孵化基地運作模式分為政府投資型、社會投資型和多元投資型三種類型,采取此三種模式運作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
1、政府投資型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并承擔日常運營管理,其場地、設施設備運作和日常管理等費用由財政承擔。
2、社會投資型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設施設備和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由社會(企業)負責,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是通過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政府主要在相關扶持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3、多元投資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設施設備、運營管理等費用可通過財政投入、企業融資、社會或個人捐贈等多元化投資解決,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可實行政府補貼、企業資助和適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條件:
1、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服務管理人員。
2、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一般為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駐創業主體不少于15家,孵化成功率承諾達到60%以上。
3、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4、有為孵化基地定向服務的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5、孵化基地有良好發展前景,基地每年有企業新入駐或培育成規模以上企業,具有滾動孵化小企業成長的功能。
第七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1、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一);
(2)安置所有人員及本地人員創業的證明材料;
(3)與入駐基地創業人員簽訂的一年及以上期限書面租賃協議;
(4)基地生產經營場地及各經營攤位面積證明材料;
(5)入駐(孵)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三);
2、認定?h(市、區)勞動就業管理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現場考查,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勞動就業局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工信委、農業局等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批,確定認定的創業基地名單,并公示一周,若無異議,由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并統一授予“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三、創業示范街(園)的認定
第八條 創業示范街(園)的認定條件:
1、運營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完整的建設和工作方案,有較高素質的服務和管理隊伍,制度健全,運作高效。
2、為初創企業提供價格優惠的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提供水、電、通訊、互聯網、會議室、洽談室、倉儲及后勤服務等公用設施配套。
3、建立或整合社會服務機構,為創業示范街(園)內城鄉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服務,包括政務代理、創業咨詢、融資擔保、人員培訓、倉儲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務。
4、入駐企業15家以上,創業成功率80%以上。
第九條 創業示范街(園)的認定程序:
1、申報。創業示范街(園)認定采取申請單位自愿申報,申請單位持下列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1)宜春市創業示范街(園)申請表(附件二);
(2)宜春市創業示范街(園)申請報告(含場所及配套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營運單位基本情況及服務工作情況,企業孵化成效等);
(3)營運單位法人執照復印件、工作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4)創業示范街(園)規劃圖及建設工作方案;
(5)入駐(孵)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三);
(6)配套服務機構匯總表(附件四)。
2、認定。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現場考查,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農業局等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批,確定認定的創業示范街(園)名單,并公示一周,若無異議,由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并統一授予“宜春市創業示范街(園)”牌匾。
四、扶持政策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按規定提供場地、物業管理及跟蹤服務的,政府給予一定額度的孵化或創業補貼;
(二)組織開展創業指導培訓的,按再就業資金管理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三)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給予相應表彰。
第十一條 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服務對象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申請最高限額5萬元的小額擔保貼息貸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申請最高限額50—200萬元的貼息貸款;
(二)接受創業培訓的,可按再就業資金管理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三)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四)對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招用的勞動者,符合享受社保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按有關政策申請享受。資金補貼辦法根據有關政策執行;
(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入駐(孵)企業業主參加培訓合格率達100%的,給予一定額度的租金、水電、物管等資金補貼,具體資金補貼辦法根據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相關扶持政策。
五、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示范街(園)的服務管理,按照屬地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并依據贛財社字〔2009〕61號規定,由財政、工商、稅務、科技、工信、農業等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能協助。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當地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的監督管理,對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建設提供相關政策服務和進行業務指導;財政部門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落實創業資金扶持政策;工商部門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的創業者落實規費減免政策;稅務部門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的創業者落實稅收減免政策?萍、工信、農業等部門對創業項目實施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政策服務。
具體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由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所在轄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捎山值溃ㄠl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牽頭組建包括創業運營單位和創業戶在內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按照申報條件進行年檢,組織新的申報,并及時將年檢結果和相關材料報送市勞動就業局,匯總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檢查和抽查。對達不到相關要求或存在下列情況的的單位,取消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稱號:
(一)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服務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實達3次以上,且未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入駐或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范街(園)要加強運營管理,為進入基地創業的城鄉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服務,做好包括創業咨詢、融資擔保、人員培訓、倉儲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宜春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申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稱 基地負責人 (聯系人)
基地地址 聯系電話
產權屬地 郵政編碼
基地可容納經營戶數 (戶) 基地建設使
用資金金額 (萬元) 類 型 (選擇打√) 門面( )
樓宇( )
市場( )
加工( )
基地安排本地創業人員比例 (%) 基地面積 (平方米) 組建方式
(選擇打√) 新建 ( )
改建 ( )
整合社會資源( )
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局現場考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縣(市、區)財政局初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會同財政局、科技局、工信委、農業局等部門審批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附件二:
宜春市創業示范街(園)申請表
單位:戶、萬元、平方米
名稱
運營單位 地址
注冊時間 注冊資本 單位性質
法定
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現有資產
(萬元) 現有占地面積(畝) 場所租金標準
(元/平方米/年)
現有建筑
面積
(平方米) 生產經營
場所面積 公共服務面積
入駐
企業
情況 企業數 規模以上
企業數 上年新增規模以上企業數
上年新增企業數 就業人數 創業成
功率(%)
企業所屬主要行業 主要行業
集中度(%)
營業收入
(萬元) 利稅
總額
(萬元) 實交稅金
(萬元)
綜合服務主要內容
(創業服務情況)
(可另附頁)
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局現場考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縣(市、區)人保局、財政局初審意見
人保局(蓋章) 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勞動就業管理局意見 。ㄉw章)
年 月 日 市人保局會同財政局、科技局、工信委、農業局等部門審批意見 。ㄉw章)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 (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附件三:
入駐(孵)企業基本情況表
運營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人、平方米
序號 企業名稱 負責人 入駐
(孵)
時間 帶動就業人數 總資產 占地面積 上年經濟指標
工商注冊號 聯系電話 建筑面積 營業收入 利潤 稅收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附件四:
配套服務機構匯總表
運營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人、平方米
序號 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服務范圍 配套服務的主要內容 是否
入駐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審批機構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宜春市創業項目庫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創業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確保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達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省有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項目庫是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項目信息服務的重要平臺,也是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創業項目庫建設要以有志創業的城鄉勞動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方便、快捷聯網,實現分類檢索查詢為功能定位,充分利用本系統現有網絡平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共就業服務網)和已采集的創業項目信息,搭建創業者與創業項目的對接平臺,為創業者提供更多可選擇的創業項目。
第三條 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創業項目庫的建設、指導、管理及技術標準、征集開發、跟蹤服務機制的建立、運行。各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應對本地區創業項目的征集開發、實施進行跟蹤,并做好以下服務工作:(1)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幫助協調處理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碰到的相關問題;(2)及時掌握創業者的經營狀況;(3)定期做好創業項目實施情況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根據市創業項目庫建設任務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征集創業項目。征集的創業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1)創業項目的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投資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準備周期在180天以內,資金回收不超過2年,具有一定的帶動就業的潛力;(2)優先征集科技含量高、規模小、投資少、上馬快、門檻低,適應不同年齡、學歷和投資層次參與的創業項目;(3)優先征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成熟性,具有商業價值和市場前景看好的特許經營、連鎖加盟項目,且加盟費不超過20萬元。(4)能開發利用閑置資源的創業項目;(5)其他適合初次創業和能帶動就業的創業項目。
第五條 創業項目的征集采取向社會公開征集、創業成功者提供以及其他途徑等形式進行。征集的創業項目應填寫《宜春市創業項目征集登記表》(附件2),具體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簡介、所屬行業、投資額度、市場可行性分析、財務分析和風險分析等。
第六條 各縣(市、區)對征集的創業項目進行初審后,填報《宜春市創業項目申報評估表》(附件4),創業項目中介機構或項目提供方提交《宜春市創業項目申報書》(附件5),內容包含項目概況、評估依據、項目運作模式、市場可行性分析、技術分析、財務分析和風險分析等資料。各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將初評合格的創業項目匯總后報送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和發展前景的評估、論證。
第七條 征集的項目經過評估論證確認后,錄入市創業項目庫。項目庫的建設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創業項目庫建設模式一》(附件1),組織專人,開發項目庫網絡平臺和網絡查詢平臺,并做到文字全面、圖片豐富、聯系快捷,保證創業者通過該平臺可以快速查詢到適宜的創業項目及項目涉及的市場行情、參考店鋪、經營方式、利潤分析和潛在風險等有關信息,并具備在線咨詢功能。
第八條 創業項目庫項目應通過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論證,定期進行篩選、提煉,按產業類別建立,確保創業項目庫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權威性。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和各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通過舉辦創業項目現場推介會、網絡、新聞媒介、服務指南小冊子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會發布,為創業項目提供方與創業方搭建交流平臺。
第九條 加強項目跟蹤服務。實行項目執行情況跟蹤服務制度,建立網絡管理檔案,記錄項目執行人的經營情況和提供方的技術支持情況。對執行成效不好的項目,及時從項目庫中刪除。市、縣(市、區)創業服務指導服務中心要不定期組織項目提供人和項目執行人召開座談會,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討論修改項目庫內容。舉辦創業成果展示活動,宣傳項目執行人的創業成果,推廣優秀項目,發展新的項目執行人。
第十條 實行創業項目開發征集、推介補貼辦法。開發征集的創業項目經過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評估論證通過,從發布之日起一年內被本市戶籍的創業人員選中,且在本市范圍內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吸納本市戶籍人員達到5人以上,企業按規定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含勞務協議)的,給予創業項目中介機構或項目提供方2000元/個的項目補貼。同一個創業項目成功對接3戶以上(含3戶)的,給予開發征集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元。創業項目征集開發補貼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落實。
第十一條 創業項目中介機構或提供方申請項目開發征集補貼,須填寫《創業項目開發征集補貼申報審核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市創業指導專家評估論證書、創業項目文件及證明材料、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材料;創業者身份證明、創辦企業(實體)營業執照;企業(實體)聘用員工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職工名冊及工資支付憑證;創業項目執行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附件1:
創業項目庫建設模式一
一、創業項目庫使用說明頁面
創業項目庫使用說明
為了更好地為創業者提供公益性指導和服務,幫助創業者選擇到適合自己的創業項目,我們搭建了創業項目庫這個服務平臺,F就創業項目庫使用,作如下說明:
一、我們在這個平臺上展示的創業項目不屬于“政府項目”;
二、創業項目庫平臺所提供的項目展示的服務僅僅是幫助創業者了解市場、項目信息的渠道之一,僅供創業者作市場調查、選擇創業項目、設計創業計劃書時參考使用;
三、創業項目庫展示的項目信息由項目提供者提供。我們對項目信息以及項目提供者的身份不作任何實質性審查和/或驗證,且我們對于該項目信息的登載、展示不代表我們的任何觀點或者建議,我們不承擔因為創業項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四、創業者通過創業項目庫初步選定項目后,應對項目親自進行成分考察,并與項目提供者咨詢項目有關情況,結合自身具體條件謹慎決定。
五、本服務平臺上刊登的信息和資料,如需轉載,需經我們及項目提供者的許可。
六、如果您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現任何項目信息或者項目提供者存在虛假、欺詐以及其他違法情況,請您及時通知我們。
我已了解
我不理解
創業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二、創業項目庫一級頁面
搜索分類項目
項目關鍵字:
所屬行業:
▽
投資額度:
▽
經營模式:
▽
(以餐飲業為例)
所屬行業——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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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分類項目名稱:
所屬行業:1、農、林、牧、漁業;2、采礦業;3、制造業;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建筑業;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8、批發和零售業;9、住宿和餐飲業;10、金融業;11、房地產業;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6、教育;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9、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20、國際組織。(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細化中類和細類行業。)
投資額度:5萬元以下;5萬元—10萬元;1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以上。
經營模式:自主經營;合伙經營;加盟連鎖;代理代銷;科技開發;專利技術;其他。
三、創業項目庫二級頁面(項目展示頁面)
分類檢索
項目關鍵字:
所屬行業:
▽
投資額度:
▽
經營模式:
▽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所屬行業
投資額度
發布時間
項目提供方信息 1、聯系人姓名;
2、聯系電話;
3、聯系地址(郵編);
4、電子郵箱;
5、網址;
6、各類法律要件掃描圖片。
項目簡介 1、圖片展示(3幅以內);
2、項目概況;
3、法律形態;
4、經營模式;
5、專家提醒。
搜索分類項目名稱:
所屬行業:1、農、林、牧、漁業;2、采礦業;3、制造業;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建筑業;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8、批發和零售業;9、住宿和餐飲業;10、金融業;11、房地產業;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6、教育;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9、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20、國際組織。(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細化中類和細類行業。)
投資額度:5萬元以下;5萬元—10萬元;1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以上。
經營模式:自主經營;合伙經營;加盟連鎖;代理代銷;科技開發;專利技術;其他。
四、項目編號設置要求:
由各市級設置市本級的項目編號,編碼規則為行政區號+項目編碼。
附件2:
宜春市創業項目征集登記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項目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 法律形態
所屬行業 經營模式
投資額度 制造崗位數量
適合人群
市場前景
項目簡介
效益分析
營銷建議
投資風險
備注:
一、所屬行業包括:1、農林牧漁業;2、采礦業;3、制造業;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建筑業;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8、批發和零售業;9、住宿和餐飲業;10、金融業;11、房地產業;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6、教育;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20、國際組織
二、投資額度:5萬元以下;5萬—10萬元;10萬—50萬元;50萬—100萬元;100萬元以上
三、經營模式:自主經營;合伙經營;加盟連鎖;代理代銷;科技開發;專利技術;其他
附件3:
宜春市創業項目庫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
類別 主要用途、功能 推薦單位 管理機構 聯系電話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4:
宜春市創業項目申報評估表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所屬行業 項目投資額
安置人員數量 項目實施區域
適合創業的人員類型 □大學畢業生
□城鎮失業人員
□農村富余勞動力
□其他 項目開發方式 □自營 □合營
□聯營 □加盟
□投資者委托經營
□其他
創業項目聯系人 電 話
創業項目中介機構名稱或提供方姓名
通訊地址 郵 編
項目簡介:
縣(市、區)創業
指導服務中心初評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專家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
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宜春市創業項目申報書
項目名稱:
撰寫單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目 錄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市場評估
三、項目市場運作模式
四、項目前期資金投入
五、項目崗位描述和數量
六、項目的財務分析與預測
七、創業者應具備的條件
八、項目扶持政策與措施
九、項目可能的風險與對策建議
十、附件
詳細:
一、項目概況
應包括此項目的背景、基本描述、獨特優勢、行業現狀、發展趨勢。
二、項目市場評估
1、市場環境分析;
2、消費者分析;
3、產品或服務競爭力分析。
三、項目運作模式
詳細描述項目如何運作。
四、項目前期資金投入
應估算房租、工資、裝潢設備費用、流動資金、加盟金等項目。
五、項目崗位描述和數量
按照項目轉化的規模,列出需要的崗位數量,描述崗位職責。
六、項目的財務分析與預測
應在合理的范圍內預測營業額、毛利、成本、收益等。
七、創業者應具備的條件
創業者從事該項目應具備的身體條件、知識技能等要求。
八、項目扶持政策與措施
項目方的扶持政策
九、項目可能的風險與對策建議
應提醒創業者在項目轉化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一般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等,并為創業者提出對策。
十、附件
主要為項目方的相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創業者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有關宣傳圖片等。
附件6:
宜春市創業項目征集開發補貼申報審核表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項目所屬行業 項目投資額 萬元
項目經營方式 □自營 □合營 □聯營 □加盟 □投資者委托經營
□其他
項目中介或提供方 聯系電話
所在區域 郵 編
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財政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申請單位、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執一份。
宜春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管理辦法
建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是完善全市創業服務體系,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必要內容,是實現創業指導服務制度化、社會化、專業化,提高創業者成功率的重要基礎。
一、組織建設
1、成立宜春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各縣(市、區)設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分團,分別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建。
2、市、縣(市、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的日常管理。
3、原則上宜春市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成員不少于50人,各縣(市、區)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成員不少于20人。
二、專家選聘條件
1、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備工商或稅務、法律、會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利技術、項目開發、企業管理、產品營銷、咨詢策劃等專業技術能力;本人熱心公益事業。
2、熱心公益事業的創業成功典型。
三、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分團)職責
1、負責創業指導服務業務操作規程、制度的建立;
2、參與創業項目征集、設計、開發與評估論證和社會推介;
3、定期為創業者提供“坐診”服務;
4、深入企業、社區,為創業者提供跟蹤服務;
5、重點對工業園區企業、二次創業企業提供指導服務;
6、協助創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展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的推薦、考核工作。
四、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職責
參與創業指導服務工作規劃,參與創業指導有關活動,為創業者免費提供咨詢、指導,包括:
1、推介、篩選創業項目;
2、考察、評估經營場地;
3、指導制定創業項目計劃;
4、指導開發市場;
5、通過預約,為指導對象釋疑解難;
6、主持專題創業培訓、創業主題講座、創業者聯誼活動;
7、從開業點子到成功開業作陪伴式跟蹤服務指導;
8、為企業成長提供跟蹤指導服務。
五、推薦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所在單位推薦;
3、同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六、聘期
被聘請的專家由同級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頒發“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聘書。聘期三年。
七、解聘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由同級創業指導中心解除聘任合同:
1、聘任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
2、聘任期間,無法勝任工作的;
3、聘任期間,三次以上不服從管理機構工作安排或考核不稱職的;
4、聘任到期,本人不愿意繼續留任的。
八、經費
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工作經費從就業資金中列支。
附表: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推薦表
附表:
創業指導志愿服務專家推薦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工作時間
學歷學位 技術職稱
工作單位 職務
畢業院校及專業
單位電話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號碼
E--Mail QQ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主要技術專長(研究領域、研究方向、從事時間等)或主要創業經歷:
曾擔任過的技術評審、項目鑒定、就業創業指導等情況:
個
人
自
薦
簽名:
年 月 日 單
位
推
薦
(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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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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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免費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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