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費補貼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5】105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寧人社發【2010】30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發放2014年冬季取暖費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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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對象 (一)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的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 (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參保領取待遇的人員; (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寧政發【2014】49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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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對象 (一)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的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 (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參保領取待遇的人員; (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寧政發【2014】49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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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標準 (一)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標準發放。其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標準為基本離休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退休(退職)人員發放標準為基本退休(退職)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 (二)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3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不含寧政發【2010】10號文件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2182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2932元。 (三)根據寧政發【2010】10號和寧政發【2014】49號文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按照2013年度寧政發【2010】10號文件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040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按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212元增加,共計2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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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時間 2014年度冬季取暖費補貼于10月份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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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渠道 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冬季取暖費補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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