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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局,省有關廳局: 自去年全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我廳陸續制定和出臺了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一系列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對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起到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加之各地在實踐中面臨一些新的政策問題,為此,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公有制企業實行公司制企業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為同一人擔任的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實行公司制的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為同一人擔任的,該企業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無主管部門的,由董事會議決定。 二、關于企業黨委書記和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6]51號和勞部發[1996]122號文件規定,企業黨委書記和工會主席作為勞動者,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可采取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和廠長、經理一樣,與企業的上組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以往與廠長簽過合同的,不再變更。 三、關于私營企業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私營企業主本人的勞動合同不簽,但私營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應與私營企業主簽訂。 四、關于少數固定職工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我廳蘇勞[1995]22號文件規定,對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固定職工,企業應當允許在三個月內辭職或調離,并準予辦理有關調動和辭職手續;逾期既不辭職,又不能調離原企業,并仍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予以辭退。 五、關于原固定老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 根據省政府第55號令的規定,在去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凡用人單位與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或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原固定職工)訂立短期合同的,只要本人提出要求,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應變更原合同期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工勤人員的界定和勞動合同的簽定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公務員以外的人員,事業單位中非管理、技術人員,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中不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均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其勞動合同可與用人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簽訂,也可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委托的人事部門簽訂。 七、關于征地安置的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 鑒于征用土地安置的勞動力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與安置到本單位的勞動力,首次一般應簽訂中長期勞動合同。 八、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33號文件規定,凡屬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以及上述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應當執行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九、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管理適用法規問題 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以及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仍分別按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務院第87號令)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41號令)及省政府第15號令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