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黃石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下同)第二條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我市就業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以及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
|
二、按《試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參保”,下同)的靈活就業人員,其繳費工資基數為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出具下列材料: (一)《養老保險手冊》; (二)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個人身份證。 《試行辦法》施行之前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未續保、未參保或續保后中斷繳費人員,需于2004年3月1日前到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續保或參保手續,逾期則按《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
三、單位繳費中斷3個月以內(含3個月),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已參保人員可按《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續保。單位繳費中斷3個月以上,由單位補清全部欠費后,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已參保人員,可按《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續保。單位未補清欠費的,按《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
四、按《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續保人員,2002年9月以前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未續保的,續保時需由個人從2002年9月起一次性補繳所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繳費工資基數為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下同);2002年9月以后(含9月)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未續保或續保后中斷繳費的人員,續保時需由個人一次性補繳所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不補繳欠費人員,按《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
五、因企業破產清算和改組改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參保時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按黃勞社發[2003]64號文第四條規定,由個人繳費辦理參保手續。
|
六、按《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參保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方式一經選定不可更改。參保時應出具下列材料: (一)《養老保險手冊》; (二)個人身份證。
|
七、按《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連續繳費年限未滿20年的,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月以個人所選參保方式補足20年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按政策規定的退休人員費率繼續繳費,可享受退休人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連續繳費年限不滿20年且未補足應繳費用或不續繳費用,視同自動退保,不再接續醫療保險關系。
|
八、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滿3個月未續繳費用,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逾期不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或續保手續,視為自動斷保,如再參保,按《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重新辦理參保手續。其原繳費年限累加減半計算,計算公式為: Y連 = 1/2 ×(Y1 +……Yn ) 式中:Y 連 ------- 個人連續繳費年限,按月計算; Y n ------- 個人重新參保前分段繳費年限,按月計算;n = 2,3…n
|
九、按《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續保人員,自續保繳費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參保人員,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6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自參保繳費下月起可使用其個人帳戶實配金額。
|
十、靈活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后,自個人繳費期滿當月,由新錄用單位辦理參保身份及繳費方式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