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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我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進行一次性審定的通知
1993-09-20 天津市勞動局 津勞險[1993]370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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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局,各基層單位: 一、根據我局《貫徹市政府〈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實施辦法》(津勞險字【1993】第324號)有關規定,決定對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連續工齡進行一次性審定。為此,制定了《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表》(以下簡稱《工齡審定表》)。 二、我市和中央、外省市、部隊駐津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各種聯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統一要求對職工的連續工齡進行一次性審定。具有城鎮戶口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鄉鎮企業城鎮戶口職工以及支援鄉鎮、區街集體企業的科技人員,也應按統一要求對職工的連續工齡進行一次性審定。 三、《工齡審定表》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并保管,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局負責審定蓋章,做為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附頁的依據。 四、職工連續工齡審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單位要認真學習有關文件,弄清政策界限。在填寫過程中,發現執行政策有誤的要及時糾正,對過去少發的部分一律不予補發,過去多發部分也不予追回。對于個別情況復雜政策掌握不準的,要逐級反映,待明確后再行填寫。 附:《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表》和填寫說明。 天津市勞動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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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表 單位名稱: 經濟性質: 編號: ┏━━━┯━━━┯━━━┯━━┯━━━━┯━━━━━━━┯━━━┯━━━┓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齡│ ┃ ┠───┴───┴┬──┴──┴──┬─┴────┬──┴───┴───┨ ┃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年 月 日│參加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 ┠────────┴────────┴──────┴──────────┨ ┃ 工 作 簡 歷 ┃ ┠──────┬─────────┬──────┬────┬──────┨ ┃自年月至年月│ 在何地何單位工作 │ 工作年、月 │職 務│變 動 原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年月合計│ ── │ │ ── │ ── ┃ ┗━━━━━━┷━━━━━━━━━┷━━━━━━┷━━━━┷━━━━━━┛ ┏━━━━━━━━━━━━━━━━━━━━━━━━━━━━━━━━┓ ┃ 減 除 的 時 間 ┃ ┠──────┬────────┬─────────┬──────┨ ┃自年月至年月│ 原 因 │ 減除年、月 │ 文件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工種折算時間(只計算養老待遇使用) ┃ ┠──────┬──┬────┬─────┬────┬──────┨ ┃自年月至年月│工種│實際工作│折算工齡年│折算后共│ ┃ ┃ │ │ │ │增加工齡│ 文件依據 ┃ ┃ │ │ 年、月 │ 增加月數 │ 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年月合計│─ │ │ ─ │ │ ─ ┃ ┠─┬────┴──┴────┴─────┴─┬──┼──────┨ ┃單│ 經審核該同志 年 月 日前的連續│區審│ ┃ ┃位│工齡為 年 個月,視同養老保險繳納費│、定│ ┃ ┃審│年限! 々h意│ ┃ ┃核│經辦人蓋章: 單位蓋章: │勞見│ 蓋章┃ ┃意│ │動 │ ┃ ┃見│ 年 月 日 │局 │ 年 月 日┃ ┃ │ │ │ ┃ ┗━┷━━━━━━━━━━━━━━━━━━━━┷━━┷━━━━━━┛
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表填寫說明 一、工齡的概念 1、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是確定職工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頒發國發【1978】104號文件取消了一般工齡。當前企業職工應用的只是連續工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沿用的是“工作年限”,雖然兩者名稱不同,其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2、連續工齡:亦稱“本企業工齡”,是指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職工參加工作后,在一個單位或若干單位工作或由于組織原因曾經間斷過的工作時間,按有關規定前后可以連續或合并計算的工齡。 3、折算工齡:是指職工在特定場所和特定地區從事生產勞動的工作時間,必須依照國家勞動部和中央各主管部統一規定的范圍和工種,按折算率給予折算增加的工齡。折算增加的工齡應與連續工齡合并計算。 二、填寫要求 1、經濟性質:分別填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2、編號:為了便于管理,《工齡審定表》的編號應與《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編號”一致。 3、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系指國家干部和工人參加革命工作的始點。 4、參加工作時間: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或首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5、工作簡歷:填寫工人、職員參加社會勞動和工作,并以工資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全部工作時間。簡歷應從第一次參加工作時間填起。 (1)自年月至年月: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2)在何地何單位工作:必須填寫工作單位全稱。 。3)工作年月:填寫簡歷各段時間多少年多少個月。 。4)職務:填寫干部、工人等。 。5)變動原因:是指各時間段起始的變動原因。變動原因是確認職工工齡的主要依據,一定要如實填寫清楚,不能空格。 。6)工作年月合計:填寫“工作年、月”項的相加數。 6、應減除的時間:在工作簡歷中凡不符合計算連續工齡的年月均應減除。 7、特殊工種折算時間: 。1)工種:填寫實際從事的工種。 。2)實際工作年月:填寫實際從事井下、高溫、低溫、有害身體健康等工種的工作時間。 。3)折算工齡年增加月數:指從事井下、高溫、低溫、有害身體健康等工種,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一年零六個月。填寫“3個月”或“6個月”。 。4)折算后共增加工齡年月:填寫折算工齡年增加的月數與實際工作年月的乘積。 8、單位審核意見: (1)“經審核該同志××年××月××日前”的填寫時間,凡1992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1992年12月31日填寫;但勞動合同制工人按單位和個人首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按外商投資企業首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填寫。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個人第一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填寫。 。2)“連續工齡為××年××個月”的計算,以工作簡歷部分的“工作年月合計”,減去減除的時間部分的“減除年月合計”,再加上特殊工種折算時間部分的“增加年月合計”。 9、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連續工齡按市勞動局津勞險字【1993】第202號文第三條規定填寫,即在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等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加上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前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應填入《工齡審定表》內并視同繳費年限。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年限均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的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費年限為準;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以后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年限均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的企業和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限為準。 10、勞動合同制工人,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前,如曾上山下鄉、參軍或集體職工轉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應填入《工齡審定表》內并視同繳費年限。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后被招收或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均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為準。 天津市勞動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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