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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深府[1992]373號《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職務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五月起調整特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 鑒于離、退休職工的現行離、退休費標準是按市政府規定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現行薪級標準套定的。為此,我局研究決定,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標準按市政府的決定進行調整,即離休人員按其辦理離休時的薪級對照調整后的職務工資標準增發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辦理退休時的薪級,對照調整后的職務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退休費。 離、退休費調整后的增資額,我局將連同當月的離、退休費在今年十二月底前一并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