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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局(總公司)及有關單位: 為保證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的足額發放,我市對部分困難企業實施了確保發放和補拖欠養老金借款工作,并規定借款之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予記載,遇有職工流動或退休等情時,企業須償還一定數額的借款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維護職工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帶來一些問題,特別是無力償還借款的企業,由于無法及時辦理轉移或退休手續,職工反響強烈。為緩解矛盾,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實施確保發放和補發拖欠養老金借款的企業,因職工流動或退休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時,需由企業償還的借款可暫不償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已償還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