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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局、組織部,總工會、省直有關單位: 去年九月,省政府發出了《關于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粵府[1994]116號),要求全省各類企業在今年底以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也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為貫徹(勞動法)和省政府《通知》精神,保證勞動合同制改革順利進行,現就我省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廠長(經理)、黨委書記應按有關規定與其任命或聘任的部門、組織訂立勞動合同,或由任命(聘任)的部門、組織委托有關經濟管理部門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副廠長(副經理)、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等,一般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由上級主管部門委任(聘任)的,也可按管理權限與委任(聘任)的部門、組織訂立勞動合同,或由委任(聘任)的部門、組織委托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或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二、各地在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已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的企業領導成員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辦法,可以繼續實行。 三、領導班子成員訂立勞動合同后,其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產生方式和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