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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 自92年8月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以來,在保障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的基本權益,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市直屬單位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基金統籌和實施情況,經研究決定,在不提高生育基金征集比例的情況下,提高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已婚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后,按順產1800元(原1500元)、難產2300元(原1800元)的標準,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支付。 2、調整日期:1995年8月1日起執行。在此日期之前的生育保險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3、符合條件的女職工生育后,產婦所在單位應在—個月內辦理領取生育保險金手續。 4、其它有關生育保險規定,仍按《江門市直屬單位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辦法執行。 江門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