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逐步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制度,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3號《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2〕13號《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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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統—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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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凡已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均可為本單位職工或部份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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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以每人每月5元、10元、 15元、20元、25元、30元的不同檔次,由企業根據職工的貢獻大小,自行選檔確定繳納。繳納的檔次和標淮,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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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職工的人數和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檔次選定,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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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新增的效益工資或獎勵、福利基金中列支。 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納稅、不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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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根據企業申 報,由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企業收取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一并收取;也可由企業向管轄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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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發放,根據職工退休時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總額(即本息),按照職工本人的意愿,一次性或分期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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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因違紀違法被企業辭退、除名(含自動離職)、開除或被勞教、判刑的,所在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歸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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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職工因工作變動、家庭變遷等原因流動的。補充養老保險關系由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到我市以外未實行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的地區或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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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出境、出國定居以及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其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一次性發給職工本人或職工指定的受益人。無指定受益人的,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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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移用、挪用。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照城鄉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復利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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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單位應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職工的人數變動和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檔次變化情況,及時向管轄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變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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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應按人建冊立賬,做到帳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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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的記載和審核等工作,參照溫州市勞動局溫勞險〔1992〕190號《關于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溫勞險〔1993〕164號《關于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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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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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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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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