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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體改生[1992]30號)的要求,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股份制企業的勞動工資計劃實行指導性管理。在國家宏觀指導和調控下,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資分配計劃,報勞動部門備案。 二、股份制企業在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和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股份制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由企業提出,報勞動部門核定。股份制企業工資總額的執行情況,要接受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股份制企業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可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招工的條件、方式、數量與時間。 四、股份制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可以實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五、股份制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六、股份制企業可根據其經濟效益和經營特點,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職工的工資收入。 七、股份制企業中代表國有資產股份的兼職董事、監事,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由原派出單位負責支付,不能從企業取得股利。 八、股份制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費用統籌,并逐步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制度。股份制企業職工待業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營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的原則制定。 九、本暫行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