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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地方稅務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2004-07-05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勞社勞薪[2004]127號 浙江省杭州市 |
內容: |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國稅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9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二、各類生產企業和施工企業,對在沒有降溫設施車間作業和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要適時調整作業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并切實做好職工生產生活后勤保障服務工作。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改善企業職工的勞動環境條件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引導和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勞動標準,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確保夏季企業與職工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2004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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