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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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鎮(含國家和省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鎮)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上述企業中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上述企業的全部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一年以內的合同工(臨時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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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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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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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企業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筒稱“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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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每年核定一次。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職工,在當年內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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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由外省市及機關事業單位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以及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的人員,從進入企業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確定的月工資收入核定。以上人員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上一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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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1998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仍按不低于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后,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時間,根據省勞動廳公布的時間執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每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緩繳。
個人繳費額計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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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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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目前仍按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兩個基數、多個比例提取養老保險費的市、縣(市、區)從1998年7月l日起,要改按一個基數、一個比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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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繳費比例要在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報批,確需超出20%的縣(市、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批時應附上企業繳費比例的測算資料和控制計劃(具體辦法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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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應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職工最低工資有困難,確實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向縣以上地方稅務部門提出緩繳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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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分立、兼并及以其它形式改制的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應先予以清償,分立、兼并及以其它形式改制后的企業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及其它經營方式的,由用人單位和承包、租賃經營者書面約定有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任,并負責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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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破產清算財產時,企業拖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提取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等費用按照《破產法》和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計經委、省財政廳浙勞險〔1997〕109號文件規定執行。提取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按破產時提取對象統籌支付離退休費和破產時企業繳費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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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目前統一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便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設五檔月繳費絕對額,具體數額每年公布。1998年五檔月繳費標準為:7l元,95元,119元,238元,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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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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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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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從1998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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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也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全部從個人繳費中劃轉,個人繳費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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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職工繳費額建立的個人帳戶,其儲存額與19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1996、1997兩年未建立個人帳戶的縣(市、區),要按照省勞動廳浙勞險〔1995〕173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補建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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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帳戶的記載內容、表式統一確定,主要包括職工的基本情況、視同繳費年限、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狀況、記帳利率、帳戶儲存額等,表式見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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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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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按記帳利率計息一次。記帳利率按省勞動廳、省社保局公布的標準執行。職工退休當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上一年的記帳利率計息。
職工退休后,其個人帳戶余額部分,每年按銀行到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個人帳戶的計息辦法為月積數法,具體辦法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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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或個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個人帳戶按以下規定辦理:(1)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按企業實繳金額占應繳金額的比例記入。用公式表示: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金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應劃入比例×(企業實際繳費金額÷企業應繳費金額)〕。
(2)個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按個人實繳金額記入,欠繳金額不記入個人帳戶。
(3)企業或個人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足額繳納后,職工個人帳戶予以補記,補記辦法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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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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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企業欠繳、緩繳或個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職工實際繳費年限暫不予計算,在企業或個人按規定足額補繳后,可連續計算。職工流動或退休時,企業欠繳、緩繳成個人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必須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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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工因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重新繳費后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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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人帳戶的轉移:
(1)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轉移;轉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1996、1997兩年按職工個人繳費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領和1999年1月1日后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11%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2)對職工年中調轉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以下辦法計算轉移:職工調轉當年的個人帳戶記帳額,轉出地只轉本金,不記利息;對職工上年末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照其調轉時當年的繳費月數及上年記帳利率結息后,與當年個人帳戶記帳額一并轉移.年終轉入地要按規定統一對職工個人帳戶計息。
(3)職工調轉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轉移其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料,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情況表》(見附件七),及時劃轉養老保險基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養老保險資料,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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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職工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當地已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轉入;當地未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或職工從企業參軍、入學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哲予保留并不問斷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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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每年繳費結束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三個月內為現參保人員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 (表式見附件八),發給職工本人,經核對后,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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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從1998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使用另行制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1998年1月1日后中斷繳費人員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經社會保險機構記費后交由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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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帳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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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帳戶儲存額用于支付以下項目:
(1)個人帳戶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正常調整金額;
(3)參保人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中的應繼承部分;
(4)按有關規定應該從個人帳戶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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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及過渡性調節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文件完后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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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工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金額按一定比例分別從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中開支,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全部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用公式表示:個人帳戶應支付的正常調整金額=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金額×(職工本人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 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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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帳戶的繼承
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繼承,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具體計算辦法為: (1)在職職工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 (2)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領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乘以本人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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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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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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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從批準退休的3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十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十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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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退職。從批準退職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用公式表示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十個人帳戶養老金 . =退職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0%十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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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見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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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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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12月316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I月1日以后退休的職工即“中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十個人帳戶養老金十過渡性養老金
=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 (15%)十個人帳戶儲存額÷120十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本人工資平均指數×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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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退職。從批準退職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用公式表示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十個人帳戶養老金十過渡性養老金
=職工退職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0% 十個人帳戶儲存領÷120十職工退職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本人工資平均指數×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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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見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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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人”按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項計發基本養老金后,另加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調節金具體數額每年由市社保局測算后報省勞動廳、省社保局批準后公布執行,《過渡性調節金的測算辦法》見附件四。過渡性調節金逐年遞減,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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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如上過渡性調節金后,仍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水平的,予以補足。“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系指按照浙政發〔1993〕227號和浙勞險〔1995〕173號文件規定計發封定在1997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加上1998年至退休當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金額后的基本養老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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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人”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包括過渡性調節金)后,提高待遇的總體幅度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的5%,退休人員本人待遇增幅控制在8%以內,并逐年遞減。每年具體增幅比例與過渡性調節金同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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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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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1998年1月l日起,中斷工作的外省市農民合同工,若個人帳戶確實無法轉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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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辦法實施后,對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在退休時,要根據本人中斷繳費年限的長短,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在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繳費年限按:“去中間,加兩頭”的辦法計算,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按照“去中間,向前移”的辦法推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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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職工和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的職工,退休時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按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折算,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范一次性補貼=實得基礎養老金×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實得基礎養老金 ×增發比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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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職職工出國、出境定居時,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定居時,基本養老金(包括正常調整金額)繼續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84)僑政會字第07l號規定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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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工因工致殘退休的,在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定期傷殘撫恤金(包括正常調整金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個人帳戶予以保留,每年按銀行周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后定期傷殘撫恤金(包括正常調整金額)分別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未參如工傷保險的單位因工致殘退休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包括正常調整金額)由企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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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釋放:“中人” 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標準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計算基礎養老金時,繳費年限按“去中間,加兩頭”的辦法計算,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按“去中間,向前推”的辦法確定。“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準發放,以后按規定正常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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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即“老人”,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并享受正常調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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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各市、縣(市、區)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每年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凡退休、退職人員當年月基本養老金(包括正常調整金額)低于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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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職工退休年齡嚴格按國發〔1978〕10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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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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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當年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從次年起調整基本養老金。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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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長短、貢獻大小、表現好壞等情況確定其具體補充額度。對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高級專家等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以及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人員,可以適當提高補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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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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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實行全額結算,在此基礎上盡快實現養老金委托銀行、郵局代為發放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并努力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切實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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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企業繳費比例的測算和控制辦法;
附件二、個人帳戶儲存額計息的計算辦法;
附件三、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個人帳戶的記帳辦法;
附件四、過渡性調節金的測算辦法;
附件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臺帳;
附件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附件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情況表;
附件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
附件九、衢州市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審批核定表;
附件十、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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