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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勞動局、財政局、總工會: 你們《關于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問題的請示》(柳政勞字[2001]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1995年6月1日前,企業中已經領取了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現在仍然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從下文之月起,可以按照桂政勞險字[1995]23號、桂政勞險字[1998]63號及桂勞社養險字[2000]1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月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在此之前有關死亡待遇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一律不再重新處理和補發。 二、上款規定每月領取的救濟費,一律按1994年全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三、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照本復函規定辦理。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