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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局:
你局《關于香港注冊公司與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來一補”企業任職的國內公民之間勞動爭議管轄權歸屬問題的請示》(粵勞電[1994]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