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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8日 勞人勞〔198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南建省籌備組)勞動人事廳(勞動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國務院有關部委: 最近,有的地區和部門詢問如何理解和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的時間計算問題。經研究,現統一答復如下: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系指企業對于職工所犯錯誤在經過調查,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并通過一定程序正式認定的時間。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此時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