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南通市人才資源開發工程規劃》,吸引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方式為南通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全面加快南通的人才國際化進程,根據《江蘇省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若干規定》(蘇政發[1999]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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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本科以上學位并具有較高管理或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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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事行政部門是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南通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留學人員來南通工作的信息咨詢、資格認定、工作推薦、手續辦理、管理服務等工作,為留學人員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人事、僑務、科技、教育、公安、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管、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協作,共同做好留學人員來南通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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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服務,遵循“雙向選擇、人盡其才、來去自由、形式多的原則,可由留學人員本人或其委托親友在全市范圍內自行選擇的方式也可通過人事、僑務部門等留學人員服務機構聯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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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服務,不受年齡的限制,可長期定居,也可短期服務,可受聘一個單位,也可受聘多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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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留學人員來南通服務的主要方式: (一)到企業、事業單位、國外企業(公司)駐通機構和中央、省及外地駐通單位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任職或兼職。 (二)創辦、領辦、合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或科研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科技成果、資金等向各類企業轉讓和入股。 (四)應聘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五)開展科技合作、技術開發、講學或進行專題咨詢。 (六)在本市駐海外的企業、機構工作或擔任高級顧問。 (七)進入博士后技術創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八)為南通引進外資、外貿出口、外經合作、吸引來華旅行團組等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 (九)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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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留學人員以技術入股或投資在南通創辦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引進項目或建立科研機構,按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性質分別享受有關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優惠政策。對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相關部門要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并免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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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來南通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應與本人能力、貢獻掛鉤。 (一)留學人員為南通服務,其報酬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實際情況,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其中,企業單位聘用的,由企業自定標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在成本中按實列支;事業單位聘用的,應按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高確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給予特聘崗位津貼或實行年薪制。 (二)留學人員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資金等入股參與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確定。 (三)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可 依據有關規定發給其一次性獎勵。 (四)擔任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負責人或高級專家等留學人員,工資待遇由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同意,實行特殊的工資待遇。 (五)留學人員在南通創業期間,可使用人才開發資金給予一定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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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留學人員在南通服務期間,實行貢獻與報酬掛鉤。對重大科技發明和科技成果轉讓后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按雙方簽訂的協議給予獎勵。對自帶生產項目的,在項目投資獲利當年,按項目產品所獲利潤的10-12%提取個人獎金,所提獎金可在當年工資總額內列支。向國外市場成功推銷南通產品的,可得銷售后留利的1-8%.留學人員用其專利、技術、管理等知識為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3年內按其新增稅后留利的5-10%予以提成用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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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鼓勵來南通投資、創辦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的留學人員進入南通高新技術創業中心、南通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和配套服務。多渠道籌集留學人員創業風險投資專項資金,通過市場化運作加快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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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引進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單位職數已滿的,經編制、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超職數配備,以后逐步調整到規定職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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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引進留學人員,編制已滿的,經人事、編制部門同意可超編安排,以后逐步調整到編制內。其中,單位的經費屬財政撥款的,經人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相應增加經費。事業單位也可采取與留學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的方式,聘請留學人員到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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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因出國失去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下同)身份的,回國后,可由實行或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接收單位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恢復其國家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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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來南通定居的留學人員,在將國外留學的年限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可將其與出國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合并計算工齡,并計為社會保險交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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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家屬因陪讀被原單位按離職或作除名處理的,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系工作單位,原單位應積極配合辦理恢復工作和調轉的有關手續。原單位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人事部門幫助推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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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與留學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有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調動留學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應當提供勞動合同或協議書的鑒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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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工作期間,經政府僑務部門依法認定身份,其權益視同歸僑、僑眷,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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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來南通定居的留學人員,其子女需上中、小學或入托的,教育部門應根據留學人員的要求(可擇校或就近)優先安排辦理入校、入園手續,并免收正常學雜費以外的費用。其子女在本市參加中考、高考的,參照歸僑子女入學的規定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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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到我市各縣(市)工作的,其本人及符合隨調隨遷條件的配偶、子女的戶口可落在市區,享受南通市市民的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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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定居,享受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130平方米(建筑面積)優惠住房補貼;具有本科學歷的人員可享受9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優惠住房補貼。留學人員臨時來南通,由用人單位安排住房,人才開發資金可予以一定的租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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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定居的,其回國時攜帶的自用科研儀器設備等物品,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助其到海關辦理有關稅費減免手續,補交的關稅由受益單位予以報銷;允許用現匯免稅購買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一輛,免征車輛購置附加稅,公安部門給予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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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來市區工作,市人才開發資金可分別資助安家費3萬元、4萬元;到縣(市)工作的,縣(市)可根據當地財力資助一定的安家費。在南通工作期間,政府每年分期安排部分留學人員進行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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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來南通服務的留學人員,可通過市有關部門向省有關部門申請科研資助經費。凡上級部 門下撥給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資助經費,財政給予適當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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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可申報評審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由市人事部門根據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按規定確認其專業技術資格。用人單位優先自主聘任,并可不受崗位數額限制。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和單位崗位結構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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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留學人員在南通服務期間的發明創造,可申請專利;符合有關獎項條件的,可申報國家、省及本市的專項獎勵。留學人員在南通服務期間,可參加國家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以及省、市拔尖人才的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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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在南通創業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并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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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來南通服務,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可以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市人事局領取《海外人員特聘證》,享受本市居民的相應待遇。持中國護照或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來南通服務,可以憑市人事局出具的《海外人員特聘證》及其他有關手續申辦本市戶口;留學人員(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國國籍,可以憑《海外人員特聘證》向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并可辦理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南通服務不能按期離境的,可申請簽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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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為使留學人員及時跟蹤國際先進水平,來南通服務的留學人員申請出國(境)進修、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或其他短期學術活動,所在單位應積極予以安排。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對出國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的,人才開發資金可給予適當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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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設立留學人員創業獎。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市政府每兩年組織一次評選表彰獎勵,獎金在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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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長期關心和支持我市建設,并在其所留學國或地區有一定聲譽和影響的留學人員,由市政府依據有關規定授予其南通市榮譽市民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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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用人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留學人員的交流與合作。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項目面向留學人員招商。市政府每年舉辦一次留學人員創業交流會,并經常邀請留學人員來通洽談考察,組織用人單位到海外招聘留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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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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