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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勞險字(79)254號函收到。對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對于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的職工,精減后又在社隊舉辦的小煤窯中從事過矽塵作業的,可以參照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60號函的規定處理。但該函中所說的“一期矽肺合并肺結核病”應改為“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
二、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的職工,精減后沒有再從事矽塵作業,現檢查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者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