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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1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調整糧油統銷價格的決定》的精神和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民政部、國家教委[91]財綜字第44號通知,糧油統銷價格提高后,為了不使城鎮居民生活受到較大影響,本著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對有關人員采取不同形式給予適當補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償范圍和對象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在職職工;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 3、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定期發放生活費的優撫救濟對象; 4、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中、小學民辦教師; 5、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在校學生。 二、補償標準和形式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在職職工,不分工資類別和工資級差(下同)每人每月一律補償六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礎工資,企業單位調整標準工資。此項增資額,職工離休、退休時,繼續全額發給,不作計發離休、退休費的工資基數。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補償六元,增加離休、退休費。 3、定期發放生活費的優撫救濟對象每人每月補償六元,提高撫恤金、救濟金標準。 4、中、小學民辦教師每人每月補償四元,提高補助費標準。 5、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月補償四元。 6、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補償額。 三、資金來源 增加開支的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同級財政負擔,具體列支渠道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的工資,離休、退休費,民政部門增加的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費和救濟金,中、小學增加的民辦教師補助費,以及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的補償額,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 2、國營企業增加的工資,從成本(費用)中開支,自行消化,不調整企業經營承包上交基數。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參加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企業營業外支出中開支。 3、技工學校在校學生仍按現行開支渠道列支。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列支經費的增資額,不計提工會經費,企業的增資額,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5、享受工種補助糧的職工仍按現行辦法由職工所在單位從成本(費用)中解決。 6、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所需經費可參照國營企業辦理。 四、執行時間 同提高糧油統銷價格的時間相一致,即從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