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人事)局、總工會(工聯會),工業園區社會事業局、新區勞動人事局、工聯局(工會工作委員會),市各局(公司)、直屬單位行政和工會: 為了認真貫徹江澤民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實提高我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水平,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省政府173號令《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就加強我市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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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就涉及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都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細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企業在檢查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時,一定要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履行情況;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在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時,一定要匯報勞動安全衛生的履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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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時,一定要專門列章或單獨簽約規定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問題;建筑、化工、交通、冶金、礦山等危險程度較高、職業危害嚴重、事故多發行業的企業行政和工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單獨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協議,作為企業集體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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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就勞動安全衛生開展集體協商時,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應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1、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定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2、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定期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衛生檢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和超過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有害作業場所要提出整改治理措施; 3、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使用; 4、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堅持對新工人的三級教育,換崗工人培訓上崗、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5、按照國家規定,向職工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穿戴; 6、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按期進行體檢,做好職業病患者的工作安排、調動、健康檢查和醫療待遇; 7、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未成年工的保護; 8、企業應建立危險源點的管理、監控制度、定期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整改登記制度。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企業行政必須及時采取緊急措施消除隱患或限期解決;工會有權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并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9、企業在制定或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組織派員參加并征求工會組織意見,涉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必須經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10、企業發生傷亡、急性中毒事故,企業應保護事故現場,迅速搶救受傷者,及時通知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11、企業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引導職工自覺遵守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規范操作; 12、其他由企業、職工提出要求協商的與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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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簽訂的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議應提交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企業行政、工會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在七日內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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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和單獨簽訂的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議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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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要按照《意見》要求,認真對照檢查,進一步補充完善集體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在開展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協議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時,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進行協調并參與處理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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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集體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審核,并在合同實施后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工會參加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工作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蘇 州 市 總 工 會 二 ○ ○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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