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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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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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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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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