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一般應當采取公開招標辦法通過競爭確定企業經營者或經營集團。也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企業經營者。 招標可在本企業或本行業中進行,有條件的也可以面向社會通過人才市場進行。投標者可以是個人、集團或企業法人。集團或企業法人中標后,必須確定企業經營者。 國家鼓勵企業法人投標經營其他企業,以促進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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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場,為企業承包經營提供招標投標信息,為企業經營人才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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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由發包方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或小組),對投標者進行全面評審,公開答辯,擇優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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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乙幎ǖ膹S長(經理)條件; 。ǘ┱袠艘幎ǖ钠渌麠l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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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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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可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一定數量的人員,組成企業領導班子。承包期滿后,原企業領導班子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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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必須履行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在承包期間,按年度向發包方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承包經營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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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的年收入,視完成承包經營合同情況,可高于本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貢獻突出的,還可適當高一些。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要低于企業經營者。 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時,應當扣減企業經營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資的一半。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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