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規范勞動力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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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介紹,是指運用市場機制為勞動力供求雙方實現相互選擇而提供的中介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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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條例。境外勞動力入境就業和境內人員出境就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人才交流活動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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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勞動部門舉辦和非勞動部門舉辦相結合,互相補充、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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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介紹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堅持公平競爭、相互選擇、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尊重用人方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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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活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管理。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職業介紹工作。工商、公安、物價、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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