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分別向基金中心和市勞動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新建單位應在被批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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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一)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比例 在職職工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60%的,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60%繳納;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300%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與退休金總額之和的10.5%繳納;企業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工資與離退休金總額之和的9%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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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療保險費征繳比例應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及物價指數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衛生部門提出方案,報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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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繳納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日收取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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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分立、合并、終止時,應在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企業破產在清算財產時,應清償欠繳醫療保險費并繳足離退休人員十年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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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 (一)機關、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的全民所有制醫院,在單位預算內資金列支; (二)差額預算、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 (三)企業在職職工從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人員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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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日期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代為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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