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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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和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使用并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在編人員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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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五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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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各縣(市)、通州區(以下簡稱區)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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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各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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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縣(市)、區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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