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開業的同時建立工會,并報經上一級工會批準。暫不具備建立工會條件的,必須在開業后半年內組建工會。外商投資企業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到該企業指導、幫助組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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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準,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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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應當在上級工會領導下成立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職工在依法行使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時,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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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工會主席、副主席。 工會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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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不足二百人的,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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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終止時,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把工會撤銷或者合并歸屬于其他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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