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 在上述主要內容的基礎上,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承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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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承包上交國家利潤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二)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業上交利潤定額包干; (四)虧損企業減虧(或補貼)包干; (五)國家批準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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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上交利潤基數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實行第二步利改稅的企業,是指依法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部分,下同)為準。 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 確定上交利潤基數時,可參照本地區、本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進行適當調整。 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增長潛力并適當考慮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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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上交利潤的方式為:企業按照稅法納稅,納稅額中超過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上交利潤額多上交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每季返還80%給企業,年終結算,多退少補,保證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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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技術改造任務,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技術改造規劃和企業的經濟技術狀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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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其具體形式,可根據國家的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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