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參保人員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
第八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行業類別,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確定相應的繳費費率,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
|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工傷保險費。
|
第十條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按照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基數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
|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安全生產評估類別等,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繳費費率的調整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