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yè)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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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業(yè)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銷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11條、第17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銷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職業(yè)介紹場所不公開懸掛職業(yè)介紹許可證的,其工作人員不佩帶職業(yè)介紹服務證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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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業(yè)介紹機構以職業(yè)介紹為名,詐騙他人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yè)介紹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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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在職業(yè)介紹活動中,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范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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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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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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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管理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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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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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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