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有權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發包方應當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并在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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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承包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承包方必須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完成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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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由于發包方沒有履行合同,影響承包經營合同完成時,發包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發包方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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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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