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和國(境)外專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工作任務、績效目標、薪酬待遇、工作條件、服務方式、合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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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國(境)外專家相關資料及聘用合同副本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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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在國(境)外專家聘期內,聘用單位或國(境)外專家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合同的,變更事項需報市人事部門核準,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副本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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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境)外專家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的,聘用單位應自合同終止或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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