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市級統一核算和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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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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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設立會計科目,對市區、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分戶記賬管理。市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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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應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上繳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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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縣(市)、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縣(市)、區,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含當地的歷年結余)不足以支付工傷待遇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全市工傷保險基金中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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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初編制工傷保險費年度計劃,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下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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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支付計劃,經審核批準,市財政部門按核定額度將資金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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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市)、區上年度月平均工傷待遇實際支付水平,核定2個月的工傷待遇支付周轉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歷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中劃撥至各縣(市)、區支出戶。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暫留存當地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由各縣(市)、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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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每月工傷保險費征繳總額的20%提取風險儲備金,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達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特大工傷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基金大規模支付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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