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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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依照協議內容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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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依據醫方、保方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進行違約處罰,信用等級降低一個檔次;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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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保險IC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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