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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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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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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